这两天一直在写重疾的文章,想着针对上一篇重疾险补充一些细节的资料,突然之间就收到了这样的新闻。
昨天晚上,我还在跟客户沟通家庭保障方案,刚刚投保完成,结果重疾就要进行修订了,客户看到这样的新闻也是心里有些犯嘀咕,那到底要不要现在买重疾呢?还是等到修订之后再买呢?为了回答客户的问题,我仔细研究了这次的修订,来给大家做一下解答。
1,什么是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07年8月1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我国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简称《规范》),正式开始实施。《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后,成年人重疾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重大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6种疾病。今后凡是叫“重大疾病保险”的险种,至少必须能保目录中的前6种疾病。
这6种重疾分别是: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其余19种疾病建议包含。
但是后来重疾险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现在各家基本上前25种重疾的定义和赔付标准都是一样的。
这25种重疾已经占了重疾发病率的95%以上了,所以后来各个公司的重疾的病种一直不断的扩展,有的是100种,110种,150种等,其实后面的疾病的概率不会超过5%。
因此,其实理赔上来说,各家的标准和条款是一样,并不存在哪家宽松哪家严格的问题。
2,为什么要进行修订?
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里面也说了,2007年到现在已经13年了,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行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比如大家最熟悉的冠状动脉搭桥,条款里面是这样描述的:
这里面写了,必须要开胸。
但是现在,医学技术进步了,有时候只需要在身体开个小口,植入支架就能够达到相同的治疗效果,而且相比于开胸手术,恢复会更顺利。
然而,这类不开胸的手术,是不涵盖在重疾险的冠状动脉搭桥术的理赔范围里的。
另外,还有一个比较让保险公司急于修订的病种就是甲状腺癌。多家保险公司2019年度理赔报告显示,高发恶性肿瘤中甲状腺癌占据榜首。例如,平安人寿数据显示,甲状腺癌为最大癌症风险因素,占比达21.8%;华泰人寿数据显示,甲状腺癌出险多,在其恶性肿瘤赔付中,男性患甲状腺癌占比21%,女性患甲状腺癌占比37%;华夏保险也给出了相似的数据,甲状腺癌居恶性肿瘤发病第一位,女性比男性占比更高。
当前行业重疾标准定义中,甲状腺相关癌症都属于癌症范围,然而由于早期甲状腺癌(T1N0M0级别)发病率较高,大幅拉高了癌症的赔付水平。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由于早期甲状腺癌治愈率较高,治疗成本与其他重疾相比又较低,对消费者赚钱能力影响较小,所以近年来纷纷将早期甲状腺癌(T1N0M0级别)从重疾定义中拿掉,作为轻症进行理赔,甚至早期前列腺癌(T1a/T1b级别)也进行了类似处理。
保险公司在甲状腺癌方面做出了很高的赔付,所以才会对核保那么严格,一旦有甲状腺结节就被免责。所以之前会有很多的风声说要将甲状腺癌剔除出重疾,作为轻症处理。
3、修订之后有什么改变?
这个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总结一下:
1)、新增3种重疾
分别为: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由25种变成28种。
2)、前6种成人必保重疾均有修订内容
变化最大的是前3种,即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和脑中风后遗症,根据疾病程度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通俗理解就是重疾和对应的轻症)。
增加了3种轻度重疾责任,分别是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如果要保轻度重疾其保额不应高于重疾的20%。
这也是各大公司在不断的对轻症推陈出新后,保险行业协会开始将轻症进行了规范。
所以,现在重疾的种类是28种,轻症3种,总共31种疾病。
3)、恶性肿瘤责任引入了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更好厘清恶性肿瘤责任。
首次将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列为了轻度重疾里。也就是我们所谓的要将甲癌踢出重疾(香港保险一直这样处理)
同时,原位癌也不再属于轻度重疾责任。
4)、与时俱进对一些外科手术方式扩大到微创手术方式
比如开胸扩大到切开心包,开腹包括腹腔镜手术方式。
5)、增加一些可以量化评估的标准作为理赔条件之一。
比如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增加理赔条件: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6)、将神经功能导致相关责任更明确
如:肢体功能丧失明确为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 下,或不能随意运动;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明确为严重咀嚼吞咽功 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7)、也有个别理赔标准提高了
比如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理赔条件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由超过 30mmHg提到36mmHg(含)以上。
8)、免除责任方面
删除了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 害、故意伤害,增加了两年内自杀免除责任。
4、详细条款变化
1)新增的三种重疾:
3.1.1.26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 呼吸功能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 下所有条件:(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 预计值的百分比<30%;(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 氧分压(PaO2)<50mmHg。
3.1.1.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 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 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 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1.1.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 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 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 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我们目前的合同里会出现一个慢性肾衰竭和慢性肝衰竭,现在增加了慢性肺衰竭。
而且,此次修订还增加了两种相对高发的肠道疾病:严重克罗病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新增三种轻症
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注:以前没有的高发轻症都没有统一定义,每个公司会有些许不同,这次规范定义的话,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不过有一点比较扎心的就是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以分级原则限定范畴,如包括黑色素细胞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癌、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增加了之前不赔的类型;适应现代医学发展,使赔付条件更为合理。
3.1.2.1 轻度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 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 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 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 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 (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 “严重恶性肿瘤” 保障范围的疾病。
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细胞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 转移的皮肤癌;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 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 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有丝分裂数)。
3.1.2.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 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 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 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 (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 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 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 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 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 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 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 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 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 梗死”的给付标准。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 (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2.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 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 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 少一种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 症”的给付标准:(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含) 以下;(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恶性肿瘤
大家比较关注的甲状腺,之前网络上传言要剔除,可以说当时每天都在我的朋友圈,但是,此次修改并没有剔除,只是以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按分级赔付。甲状腺癌所处的阶段是T1N1M1,过去的定义属于重大疾病直接赔保额,新的定义是轻度疾病,只能赔20%的保额。
原位癌不再属于恶性肿瘤责任,既不是重疾也不是轻症。
4)急性心梗
“急性心肌梗”改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1、对于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标准更明确,包括心肌酶和实验室检查的标准。
2、保障责任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赔付6选1,之前是4选3。
4、左心室射血分数检查从90天调整为6周,时间缩短。
5)脑中风后遗症
1、脑中风的诊断需要有影像学检查报告证实。
2、将保障责任分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3、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明确为肢体肌力2级及以下,实务更好操作。
4、咀嚼吞咽能力丧失明确为标准为严重咀嚼吞咽功 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6)冠状动脉搭桥
1、将治疗方式中的开胸变更为切开心包,扩大到微创治疗方式。
2、对介入治疗方式进一步明确。
7)良性脑肿瘤
1、进一步明确脑肿瘤的病变部分
2、增加了部分临床症状
3、对于不在保障范围内的颅内血管性疾病通过举例的方式更进一步明确,以便理解责任。
8)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将肢体功能完全丧失明确为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 下,或不能随意运动。
2、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明确为严重咀嚼吞咽功 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3、增加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作为理赔条件之一。
9)瘫痪
对“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表述,修改为使用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肌力”的相关表述,描述更权威,更统一,消除广大消费者对于重疾定义在人体损伤标准方面与伤残标准描述不一致的困扰。
10)心脏瓣膜手术
将开胸手术方式改为切开心脏手术方式,责任范围更大
11)除外责任
1、删除受益人对被保险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增加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除外责任。
12)部分限制
对于部分轻度疾病的理赔比例做了限制:20%
并且对于保险公司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的时候,要在名称中标注。
5、结论
1,增加病种和分级是好事,说明技术在进步,运用大数据和科技手段进行细分是未来的趋势;
2,对于部分轻症的赔付进行了限制,最高为20%,对于消费者来说目前不是利好,因为目前最低是20%,好多公司的赔付都可以达到30%甚至45%。
甲状腺癌最多赔付20%;
原位癌不再属于恶性肿瘤责任,既不是重疾也不是轻症。
3,对于模糊的概念进行了明确,以后的赔付可执行性会更强。
所以,目前的修订对消费者来说有利好,但是也有一些不利的方面,那到底是现在买好,还是等到5-6月份修订生效之后再买呢?
现在买呢,是比较确定的,未来买呢,面对的是不确定的责任,可能错过了现在的产品以后就没有了。所以如何抉择,选择权在你手里!
不过再怎么修订,重要的是投保前要有个好的身体,投保要趁早,所以如果大家有需求,随时向我咨询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