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十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二)

1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

2不缴社保,劳动者虽自愿但企业仍违法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双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让劳动者随便走人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就应履行

6同事证言可作为劳动关系确认依据

7因劳动者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五项证据缺一不可

8劳务派遣职工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有赔偿责任

9女职工产检、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照发

10劳动者加班应注意保留证据

未签合同清洁工坠亡同事证言证明其为公司员工

案例

赵某去年7月1日在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7月10日,赵某在擦玻璃时从楼上摔下死亡。为了确认赵某与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某的父亲提出仲裁申请,清洁公司否认赵某是公司员工。根据赵某父亲的申请,仲裁委向公安局调取了赵某死亡案件的卷宗材料,笔录中,李某称:“我是这个公司的清洁队长,赵某是2014年7月1日经人介绍来当清洁工的……”;张某称:“我是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赵某是2014年7月和我一起担任清洁工……”。清洁公司认可李某、张某是该公司的职工,李某是清洁队队长。

解读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包括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内的相关凭证。

参照清洁公司员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清洁公司缺乏证据反驳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故仲裁委对赵某与清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双休日加班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应留证据

案例

陈某于2011年4月20日入职某科研公司,担任调查员一职,每月工资为5100元。陈某正常工作至2014年2月10日并离职,科研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该日。2014年2月17日陈某就其与科研公司的加班工资争议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庭审中,陈某主张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7天,每周存在2天休息加班日。

仲裁委表示,涉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而他仅提供了1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上述时间内每天的工作时长情况,这位证人又没有出庭,科研公司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依据证据规则,仲裁委对这份证人证言将无法采纳。最后,经过调解,科研公司向陈某支付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该位负责人强调,如果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加班事实证据而拒不提供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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