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快乐和幸福(3)

柏拉图是把真实与否的标准应用于欲望和快乐的第一人。快乐就像思想一样,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柏拉图并不否认,快乐具有主观感觉的成份,但他指出,快乐的感觉可能会产生“谬误”,而且快乐像思想一样,具有认识的功能,柏拉图是以这样的理论来支持这一观点的,即快乐不仅产生于人体的某一器官,而且来自于整个人格。因此,他的结论是,善者享有真正的快乐;恶者具有虚假的快乐。

和柏拉图一样,亚里士多德认为,快乐的主观体验并不能成为行为善良与否的标准,因此,它也不能成为判定其价值的标准。他说:“如果有些事情使道德败坏者感到快乐,那么,我们不可假定,这些事情也会使其主人快乐。就像我们没有理由把病人视为健康、甜美或苦涩的东西当作论断,或把患眼病者似乎视为白色的东西也认定为白色的东西一样。”不名誉的快乐不是真正的快乐,“而只是一种堕落的感受”;客观上名副其实的快乐,“对人来说,才是正当的快乐”。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有两种快乐是合理的:一种是满足需要与实现人之能力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快乐,另一种则是在获得人之能力的体验中所产生的快乐。这后一种是更高尚的快乐。快乐是人之存在状态中的一种活动。最令人满意且完美的快乐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它是伴随着对获得或实现了的人之能力的积极运用而产生的。它意味着欢乐、自发性或无阻碍的活动,而“无阻碍的”意味着“不受阻拦”或“不受挫折”。因此,快乐使行为完善,并使生活完美。快乐是和生活联接在一起的,它不允许自己和生活分离。最伟大、最持久的幸福来源于最高尚的、具有神圣性的人类行为,即人类的理性行为,人只有具有这种神圣因子,他才会去追求这样的神圣行为。由此,亚里士多德得出了这样一个真正的快乐的概念,即它是与健康成熟者的主观的欢乐体验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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