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快乐和幸福(5)

在斯宾塞的伦理学中,我们看到了对快乐原则最全面、最系统的讨论,这些讨论可以作为我们深入研究的良好起点。

斯宾塞关于快乐——痛苦原则之观点的关键是进化论。他提出,快乐和痛苦具有生物性功能,它激发人(或人类)根据对其个人(或对人类)有益的原则而行动;因此,它们是进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痛苦与损害有机体的行为相联系,快乐则与促进有机体康乐的行为相联系。”“个人或人类通过追求愉快或躲避不愉快而日复一日地生活下去。”作为一种主观体验的快乐,并不能仅仅根据主观因素而加以判定;它也有客观性的一面,即人的身心幸福。斯宾塞承认,在我们今日的文化中,出现了许多“被歪曲的”快乐或痛苦之体验的情况,他把这种现象解释为社会的矛盾和缺陷。他认为,“如果完全改变人性以适应社会状况,就要承认这样的真理,即除了促进未来之幸福的行为外,只有即刻的快乐才是正当的;随着错误行为而带来的,不是最终的而是即刻的痛苦。”他说,那些相信痛苦是有益的,快乐是有害的人,犯了曲解的错误,即把例外的出现视作常规。

斯宾塞把他的快乐之生物性功能的理论与社会学理论做了一番比较。他认为,“要重新塑造人性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最终必然使全部必要的活动都具有快乐的性质,而使那些不具快乐性质的活动与这些要求不符。”进一步而论,“作为实现一目的之手段的快乐,本身就成了一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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