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背靠背”的“小学生”认知

  文/阿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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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大学毕业了,自己的认知就已是“大学”水平,抛开专业,才发现,工作亦或生活,接触到的很多很多领域,我们对其的认知,才刚刚,刚刚从“小学”开始……


关键词:背靠背、帕累托最优

你是说“背靠背”?这有什么难懂的,不就是说NBA里球队连续两天都有比赛安排尤其是“两连客”嘛!叫什么,Back to back,对不?

对,对个毛线,你怕是球看多了,中毒已深……

我是说“pay when paid”,合同的“背靠背”条款!


在上次关于“增值税”的学习中了解到,企业的持续经营离不开经济合同,而经济合同决定着经济业务流程,经济业务流程常含风险。而与风险相关的不止有“涉税条款”,也可能有“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支付给付款方为条件。背靠背条款在各类合同中均可能出现,实践中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为典型。

一年半的工程项目预算工作,我渐渐明白,在合同签订阶段,建设工程总包方常会与分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在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一定期限后,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相应工程款。若业主延迟或拒付工程款时,总承包商的付款义务相应延期。”

简言之:我先收到款,才会给你付款,即“先垫资干活儿”!算是“现象”吧。

下面,就从其法律性质、抗辩效力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了解,看看“背靠背”到底是怎么回事。

1、法律性质: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背靠背”条款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依据此,总包方向分包方履行付款义务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也同样适用,背靠背条款的实质就是附条件的合同条款,是对总包方向分包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约定,该约定具有合法性。

2、抗辩效力:

作为总包方,背靠背条款的约定可以有效的转嫁其付款风险,减轻甚至免除其违约责任。在面对分包方讨要工程欠款的纠纷时且若对欠款事实没有争议时,总包方便可以该条款作为抗辩的依据,虽然不能免除付款的义务,但可以为自己争取到延付款项的合理依据,并且可依此作为诉讼过程中调解、和解的筹码,为自己争取到较为有利的解决方案。

3、注意事项:

首先,使用背靠背条款时应存在业主尚未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形;其次,援引背靠背条款时总包方应该已经积极向业主主张了权利。


如前所述,在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规避由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仍具有“总包支付”这一基本特征,因此,在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下总承包商欲想利用“背靠背”条款克服自身的风险,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还需要克服一系列的障碍,特别是要完成几项关键性的举证责任,或者合同签订成“业主支付”的三方合同?(甲指分包时可进行如此操作)

应用“背靠背”条款抗辩分包商等的付款请求权,是一项涉及条款的设计和签订阶段、履约管理阶段、诉讼应对阶段的系统工作。只签订了“背靠背”条款,而没有做好相应的履约管理工作,在出现诉讼时,又不积极应诉和举证,总包商的“业主尚未付款,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理由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说了那么多,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等的,不可能无限放大权利,而忽略义务。说白了,都是为了自身公司的权益(利益)。这就回到了公司的本性,逐利,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参与的各资本方达到一种“帕累托最优”的共赢效果。

“帕累托最优”,直白点讲就是“蛋糕的分配”—资源的配置。一方利益达到最大限度,再进行逐利必然导致其他参与方的损失。达到最优之前的“逐利”行为,此过程可以称为“帕累托改进”,参与各方的利益都在增加,均无损失,直至“最优”的进入“零和博弈”。(从非完全竞争市场进入完全竞争市场)

看到过这样诗意的解释:天下之佳人莫若楚国,楚国之丽者莫若臣里,臣里之美者莫若臣东家之子 。东家之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 ;著粉则太白 ,施朱则太赤 ;眉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齿如含贝;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

一切,刚刚好。


谈到最后,我习惯把适用公司的理念“放缩”,缩到个人身上,换个角度,给自己定个位:毫无疑问,在可见的几年或者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自己会一直处在“帕累托改进”中……

可人们通常是如何定义一个男人呢?

有趣、工作有能力、有事业心或野心、有肌肉、有好看的皮囊?

我意识到我可以对这些特质进行“改进”时,我需要花一些时间去进行改变,也相信,年后的这次选择,就是其中之一。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实务处理》张露壬律师

《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及其法律风险》王登初律师

2.工程案例:北京丽泽商务区某项目

3.百度百科词条: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背靠背协议

于邹城

丁酉 腊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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