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 “菜鸟学法”之全权代理权不全

写完这个题目,自己都忍不住笑了,让安庆人念这个题目,估计和我念“天上有个牛郎,地上有个刘娘”一样痛苦。

看书看到委托诉讼代理,知道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了解了之后真是倒抽了一口凉气啊。

两周前,先生拿着我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帮我前往有司办事。为了彻底省事,那份授权书上,我特地白纸黑字、郑重其事地写上了“全权代理”四个大字,意思是让他在过程中不管碰到什么事,全部他自行决定,不用征询我的意见。

现在想来,幸好那天一切顺利,否则那四个大字“全权代理”等于什么都没说,先生等于没有得到任何实体性质的授权,在现场,他什么都不能帮我决定。

为什么这么说呢?

根据《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仍属于一般授权。具体授权指什么呢?比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比如进行和解、调解,比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特别授权书上写上一项才能有一项。

法律的严谨劲儿就体现在这些地方。这也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所以说,温故而知新,先生虽然这方面的“专家”,但因为长久不接触,终究陌生。旧时学习的知识内容及时回顾,从记忆中翻出来,从书本里翻出来,结合实际生活,重新了解和运用,这就等于“新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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