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今天是2019年10月20日,我继续讲解北京法院判决的案例.
案情是这样的,2017年5月,北京市燕城建筑公司在密云区承包了万科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小区样板间的周边的路面需要铺水晶彩石 。于是呢,在8月31日,燕城建筑公司就与与大连力德公司签订了一份《通用材料订购合同》,这里的通用材料指的是铺路面水晶彩石,双方就这个项目的水晶彩石地坪工程 的材料购销事项进行了约定:材料是水晶彩石 面积500平,厚度30毫米,单价每平米600元,材料款30万元,人工安装费单价100元/m2,小计50000元,合计价35万元。 交货地点:密云的小区施工现场。货款结算条件按 材料全部到场并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价款,
2从9月6日,大连力德公司就送货物进场并开始安装,到9月13日全部完成安装,用了7天时间。到10月1日国庆那一天路面就交付使用。10月26日, 燕城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
可是,2017年11月开始,路面就出现大面积的石粒脱落现象,燕城建筑公司要求大连力德公司维修,大连力德公司先后三次进场维修,但是没有彻底解决,燕城建筑公司 又找了一家公司重新安装,包括拆除、清运、新装产生的费用11万元。这种情况下,原告燕城建筑公司向密云法院起诉被告力德公司, 1.请求解除《通用材料订购合同》;2请求大连力德公司返还工程款35万元,3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燕城公司与大连力德公司签订《通用材料订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两点:一、本案是材料采购安装的买卖合同,还是包含材料采购和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也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还是材料采购买卖合同纠纷;
二、关于双方所争议的合同应否解除以及后续的法律效果。

从两家公司签订的《通用材料订购合同》来看,合同中双方就北京密云水晶彩石地坪工程的材料购销事项进行了约定,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金额,价格条款,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包装要求,交货方式、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且明确约定关于水晶彩石的材料费用以及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占整体费用的86.3%,涉案道路的混凝土等基础工程系长建燕城公司所施工,大连力德公司仅就表面的彩石路面进行施工,故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通用材料订购合同》认定为材料采购安装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案由应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方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基础应为对方不履行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大连力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彩石并进行了安装,且经过了验收并交付使用,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
在保修期内,燕城公司发现路面出现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故燕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大连力德公司返还已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燕城公司主张的道路存在脱粒的质量问题,从双方的往来函件以及大连力德公司曾经进场维修等情况看,问题确实存在,但问题存在的程度、范围关系着整改方案如何确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关系着道路使用者与货物提供安装者责任比例的承担,燕城公司在双方就上述事项未达成一致,且未对现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更换路面,导致原路面存在问题的程度、原因均无法确定,其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路面存在的问题应在大连力德公司的保修范围之内,故其要求大连力德公司承担全部路面拆除、清理费用、渣土倒运、外运费、整改的费用 ,本院不予支持。法院裁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大获全胜,而是败得一塌糊涂。
律师提示:在这个合同纠纷中,原告做错了两件事,导致案件败诉,1。在发现路面彩石脱落后,应该协调力德公司查找脱落原因,固定现场证据,划分责任比例,确定整改方案。
2.诉讼请求错误,即使要求赔偿损失,也不应该起诉解除合同和返还货款两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何谈解除,力德公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当然需要支付价款。路面出现问题,即使是利德公司的全部责任,法院也是判决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赔偿损失。所以,对一个企业来说,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的策略同等重要。

你可能感兴趣的:(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