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最近重刷了一部良心剧——《我们与恶的距离》,豆瓣评分9.5的超高分神剧(华语剧集历史总排名第5,台湾排名第1)。
该剧以一个无差别杀人案开始,一名20多岁的青年李晓明在电影院开枪扫射,造成了9死21伤。凶手没有任何悔意,并拒绝透露作案动机。被害者家属将愤怒转移到凶手的家人上,他的家人此后再也无法正常生活,每天要戴着口罩生活,隐姓埋名。
即便如此,凶手李晓明的妹妹被媒体人的同事发现并进行采访曝光,甚至在大学时的前男友,都利用她找到了凶手父母进行独家强行采访。妹妹李晓文在剧中的一句台词让我印象深刻:“我哥哥杀了人,但我和我的父母就没有活下去的权利吗?”
我在想,如果他们真的必须因此负责,愧疚终生,真的到了承受不了这一切时(不管是精神还是经济上),为此付出自己的生命,你们觉得谁是凶手?
剧中,还出现了一名长期被校园欺凌的初中生,模仿李晓明进行无差别砍伤人,媒体片面报道后,她妈妈无法忍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带着儿子失联,最后被发现两人一起跳海自杀,对于她们的死,又该谁来负责?
02
媒体的无良,跟我们每一个人有多大的关系呢?键盘侠们恣意在网络上宣泄自己的情绪,大众们用遥控器“投票”给满足自己感官需求的偏颇、失实信息。而政府、司法部门又能否不被这种舆论干预?
这部剧没有告诉我们具体答案,但挪威哲学家拉斯·佛雷德里克·史文德森教授在自己书中对邪恶现象进行的哲学思考,似乎能回答这些问题。很讨巧的是,该书的中文版译名取了同样的名字——《我们与恶的距离》。
作者认为,恶分为四种。
第一种,恶魔般的邪恶,是纯粹为了恶而作恶。比如强暴罪犯、虐待狂、连环杀手等,这种类型经常出现在影视小说作品中,也经常被媒体乐于报道——但这种类型却是最不重要的,因为它跟我们关系不大。在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和政府服务意识不断上升,“恶魔”们生存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小;
第二种,工具性的邪恶,指人们明知行为是恶的,但为了既有目的依然会去实施。这个既有目标可能是好的,比如为了破案而对犯罪份子动用私刑;也有可能是私利,比如日本政府为了逃避责任,意图将福岛核电站废水排放到大海;
第三种,理想主义的邪恶,指作恶者相信自己所做的是好事。通常表现在宗教极端份子、军队等。他们将伤害他人视为伟大的事业,觉得自己代表了正义。
第四种,愚昧的邪恶,指作恶者不会停下来考虑其行为是善的还是恶的。他们通常缺乏考虑,反思不足。这种人与理想主义邪恶的人表面看上去有些类似,都是不认为自己必须对行为负责——但是,愚昧的邪恶者,遇到追究责任时表现出更多的是逃避,推脱。比如卖银行卡、电话卡给陌生人的年轻人,称自己不知道这些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比如金融公司的底层员工,被老板命令每天使用软件批量拨打骚扰广告电话、批量骚扰短信。又比如,《我们与恶》剧集中指代的媒体和网络键盘侠们的群像。
03
“我们”与“他们”
P116
“他者”是恶人的事实,常常作为我们采取必要手段打击他人的充分理由。然而,这并不是说“我们”一定是好人。双方都是邪恶的也完全有可能。了解这一点很关键。即便有合理的理由将“他者”定义为邪恶的,也不能用“他们就是恶人”这一事实保证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打击他人都是合理的。后一种结论实在太普遍。当代还有个著名的例子:奥萨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声称自己代表“善的恐怖主义,他打击的是美国“恶的恐怖主义"。对理想主义的邪恶的行为主体而言,以善的理由伤害他人不仅能被道德允许,也是一种道德义务,因为他者包含了必须予以打击的邪恶。显然,本·拉登深信这一点。他在1998年5月的采访中说,杀死美国士兵和平民及其盟友是每个穆斯林的神圣使命。他举例强调美国在日本广岛和长崎并未明确区分军事伤亡和平民伤亡、男人和女人、成人和儿童,以此证实他的主张是合理的。
P121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人类是政治动物,倾向于群体生活。群体团结似乎是基本的人类需求,但是,一旦这个群体纽带过于紧密,群体成员便不能作为个人进行思考,从而不再反思群体的价值观、理想和行动时,危险就会产生。当“我们”和“他们”的区别真正建立起来的时候,个人常常会为了自己考虑,进而用群体的价值观和判断来代替自己的价值观和判断。个人反思的需求消失了,为自己着想在群体中甚至还会被视为不忠诚的表现。群体是危险的,因为群体没有“良知(“良知”是个人才有的),所以群体中的个人看似摆脱了道德的约束。爱默生( Emerson)描述了暴民是如何故意剔除自身的理性而让自己变成动物的。群体认同战胜了个人道德反思。将个体特征拱手让与群体,意味着同时上缴了个体的思考能力,反之亦然。你必须把自己看作一个个体才能将他人看作个体——对自我去个性化会导致对他人的去个性化。
以上的两个片段节选自本书第三篇章中关于理想主义邪恶的分析,讲的是群体作恶的常见形式。但作者强调,几种邪恶类型往往会互相转化,且某个行为主体也可归入两种以上的类型,但从以上片段中,我发现我们绝大多数普通人都经常会作恶,因为每一件恶事都符合同一个标准——不用负责任。
因为我们有了和作恶者区分为“我们”与“他者”的概念,那么既然“他者”定义为邪恶的,我们便有合理的理由将自己定义为善良的——至少是无责任的。
因为我们加入了群体生活,就任由群体代替了我们的价值观、理想和行动,随之我们也失去了对个体负责的动力和能力。
一旦发生我们无法理解的事情,我们下意识地就想与之划清界限,那个人是凶手。我们习惯地认为,作恶的人与普通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物种。每当发生一起惨案,冲在最前面呼声最高的声音肯定就是“死刑”。他们也许都分不清政府和法院的区别,也许还认为律师为罪犯辩护就是没良心,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对于未经调查和判决就大呼死刑。
在压力来临时,当人们被内心的恐惧、失落带偏,当人们被群体的价值观统治,将让我们不再选择思考。我们在群体中不负责任的想法和行动,在对他人涂上“他者标签“的时候,受害者、施暴者、旁观者等角色,便会产生微妙的相互转换。
04
那么到底该如何破解呢?看剧看的很爽,感动的一把眼泪一把鼻涕之后,我还是在书本中找到更加实在的建议。
P195
目击者有义务进行干涉。这种义务不一定是司法层面上的,还可以是道德层面的。如果某人有机会调解不公正而没有去调解,那这个人就应当接受部分的指责。然而,我们想让自己感到心安的心态一—这里不是指安全感——容易遮盖我们对受害者福祉甚至他们生存的关心。忽视,不是最低劣的邪恶类型,而是最普通的一类。多数凶案都有目击者,而很少有目击者会站出来阻止悲剧结局的发生。
P202
我们很多时候看不清楚究竟哪种行动产生的罪恶较少。除此之外,在行动的结果尚未明朗的情形下,我们应该做出判断,通常这些判断是建立在信仰伦理之上的。但是,当我们清楚自己会在两种邪恶中挑选一种,并且知道一种邪恶显然比另一种程度更深时,我们应当选择程度较轻的。有时,为了避免一场灾难,侵犯他人权利可能是正确的选择。“玷污自己的双手”产生了一个悖论:有时我们会发现为了做成一件好事必须要做一件坏事。选择做邪恶程度较轻的事不应遭到谴责——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自己仍需对这种较轻的罪恶负道德责任,并在之后要尽最大努力改正。
原来,有时候恶与善并非对立的。当工具性的恶,建立在充分的反思上,当我们愿意为自己做出的恶付出相应的责任,并做出弥补与改正时,恶与善,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自我。
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中媒体人News哥说:“我们都是好人,不知道为什么事情会变成这样子,老天到底要我们学什么?”
我想,这本邪恶哲学书告诉了我们答案。我们无法彻底消除世上的恶,但是我们不应该以一概全,全盘否定,我们应该保留独立的思考能力。很多时候,你的一句话,一个举动,就在善与恶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