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雷格·赖特 | 2020年2月13日 | 替代硬币和系统
如果您考虑大多数加密货币支持者[2]试图做的事情,您将看到一种试图排除政府和权利的尝试,并创建了一个无法在技术官僚的开发人员的控制下控制的系统。许多犯罪集团都希望出现这种情况。对于他们来说不幸的是,比特币旨在提供相反的结果。
MIT许可允许“分叉”软件分支。Litecoin(LTC)和以太坊(ETH)都提供了衍生自比特币的“分叉”代码库。BTC CoreCoin的区别在于,它既复制了数据库[3],又试图以旧的或原始的形式通过新系统。
打个比方,作为实现发布的比特币软件是根据麻省理工学院许可的开源软件。Linux和OpenOffice都是开源产品。如果要使用Linux作为操作系统并使用OpenOffice作为编辑平台来编写小说,那么该软件仍是开源的,但我的工作成果却不是。换句话说,我保留使用开源软件创作的作品的版权。比特币是一个分布式注册表。令牌不分发,因为它们驻留在各个钱包中,这些钱包由使用比特币系统的世界各地的个人控制。令牌以点对点的方式从个人分发到个人。运动的注册机构是一个单独的对等网络,该网络在作为比特币的混合系统中起作用。注册表[4]显示分布式分类帐。分布式分类帐是一个数据库。
作为比特币的唯一创建者,我拥有比特币注册表的全部权利。人们可以使用我的软件并制作其他版本。但是,他们无权使用基础数据库更改协议。我这样说很明确,因为提出了不分叉数据库的理由。但是,合法的全球合作伙伴比特币核心(Core)和比特币ABC(ABC)都试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我的数据库。他们没有寻求许可,而是企图攻击我的性格并侮辱我。今年,我负责系统的控制和控制[5]。那些参与复制系统并以比特币形式冒充的复制者,即BTC或CoreCoin和BCH或BCash,特此通知。当我说在律师介入之前我要好得多时,请相信我。
作为比特币的创造者,我拥有欧盟和英国的数据库权利。作为分布式全球合作伙伴关系的一部分,Core或ABC内部的高级合作伙伴位于欧洲和英国,这提供了将它们纳入此问题的机会,而没有任何司法管辖权挑战。他们受英国法律管辖[6]。
我们已开始采取行动,以确保我们的信托和相关公司成为英国公司。也就是说,我们寻求将他们提升为英国居民身份。目前,它们存在于欧洲司法管辖区以外,分布在几个低税率地区,包括我本人居住的国家:安提瓜。我们知道英国将在我决定居住的国家/地区纳税,并且正在向英国政府报告我们拥有的资产,因此我们积极选择了英国。我已经解释过很多次了,比特币并不是一个可以避免政府干预的系统[7]。如果您的目标是这样,则应避免使用任何区块链,因为区块链都是可追溯的。
数据库权限
比特币被错误地认为是一个大约每10分钟发行[8]个新硬币(比特币)的系统,作为向节点支付以验证网络内交易的系统[9]。这种观点将使比特币不断发行,这是不正确的。比特币内的系统已发行了所有令牌的完整发行版。在创建之初,比特币就被定义为具有一定数量的单个令牌的系统,定义为大约2100万个比特币,其中每个比特币都是1亿个单独且不可分割的令牌的任意语言表示。
比特币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10],其数据库权利受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以及1997年数据库版权和权利条例(1997年数据库条例)的约束。这样,分布式数据库[11]作为个人财产存在。如果在获取,验证或呈现数据库内容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则由比特币定义的分布式数据库可能对应于[存在于数据库中的……财产权(“数据库权利”)[12] ”。
比特币有一个发行人。2009年1月,作为我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创建的公司的董事,我发行了2100万比特币,每个比特币都是1亿个不可分割的令牌集合。分发令牌(并注意分发一词就像原始的,单方面的合同要约[13](呈现给充当我的网络代理的节点)一样,我建立了一种合同安排,其中节点(今天很多人称为矿工)在一组通用规则内行动我定义了 如果您不喜欢这些规则,则可以自由创建一种新的加密货币,就像Litecoin和Ethereum以及其他人所做的那样。如果您与我协商,可以进行安排以允许我的网络的选定副本在一系列限制下得以继续。换句话说,我愿意许可[14]比特币数据库。我会按我的意愿这样做。虽然这些词目前比较慷慨,但是我更喜欢别人,因为有人说我做的事情比我期望的要慷慨得多。我宁愿通过法庭处理事情,因为我将获胜,因为那些正在挑战我的人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是时候了解谁创造了比特币了,是我。
作为比特币的创建者,我保留对2009年1月从创世纪创建的数据库的任何副本的专有权利。我不会放弃所有权。我将获得许可,并且已经参与了一个过程,以便无论我发生什么事情,我创建的原始比特币协议(今天称为Bitcoin SV)都将继续。
该结构将遵循我最初在2008年建立的比特币网站上最初提出的单方面合同。只要比特币的规则基本协议不变,我就受制于节点的单方面合同,作为代理在系统内。如果未通过我的公司有效地许可了比特币数据库的非法副本,则不再适用相同的规则。发行未清令牌可能是开发人员与其他人之间的约定条件,但这并不是束缚我的。而且,我是该场景中唯一重要的人。你看,你侵犯了我的财产,违反了财产法。
1997年数据库法规
比特币中的分布式分类帐是“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它们以系统或有条理的方式排列,并且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 [15]。数据库权限保护整理的信息本身。在同一规则下,数据库权利的最初所有者是数据库的制造者[16]。比特币和任何基于区块链的系统的出版期限至少为15年。回顾一下,比特币本身,该数据库于2009年1月中旬正式发布。
比特币节点的运营商需要付费才能提供服务,按照比特币白皮书中定义的流程整理和订购经过验证的交易:
运行网络的步骤如下:
1)将新事务广播到所有节点。
2)每个节点将新交易收集到一个块中。
3)每个节点都在为其块寻找困难的工作量证明。
4)当节点找到工作量证明时,它将块传播到所有节点。
5)仅当其中的所有事务有效且尚未花费时,节点才接受该块。
6)节点通过使用接受的块的散列作为前一个散列来创建链中的下一个块,从而表达对块的接受。
节点运营商是可以随意出入并提供纯服务的商业实体。基于补贴的减少和从网络用户收取的费用的组合,以预定的比率为节点运营商支付费用。补贴是从比特币的初始发行中支付的。初始发行意味着定义的代币数量为2100万比特币。支付令牌作为验证到节点的交易的努力的代价。
补贴是预先定义的,并根据系统的初始版本通过算法构建。费用由使用量决定,再加上竞争激烈的商业市场,其中用户可以设置较低的费用,而节点可以拒绝不满足最低费用水平的交易。因此,节点可能被视为没有个人财产权的比特币网络的代理。任何区块链系统的创建者都是主动获取,验证和呈现数据库内容并承担在该过程中进行投资的风险的人。比特币或任何相关的区块链结构是一种已发行令牌的系统,该令牌在一组预定义规则下分配给由系统创建者设置的根据初始规则充当代理的节点运营商。双倍支出,或者说是支票欺诈的数字等同形式。
通过已发布的数据集,可以查看被称为区块链的分布式数据库,以检查和验证交易。在复制或分叉的软件版本中,系统提取和重新利用区块链的任何部分都将导致漏洞[17]。在一个被彻底改变的协议被社区称为硬分叉或软 分叉的情况下启动的情况下,就会发生这种违规行为,从而导致协议和交易所中竞争系统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系统创建者设置的规则将确定什么是违规行为。对于比特币,系统规则是一成不变的 [18]。协议更改[19],例如引入隔离见证(SegWit)以及在BTC和BCH中添加操作代码(操作码),将明显违反与比特币相关的数据库权利。
在某个团体复制了比特币或类似系统的情况下,所有者可以采取措施防止提取或重新利用数据库。如果使用软件分叉而不是试图像原始分叉一样散布它,就像比特币副本或以太坊和莱特币这样的派生或衍生系统那样,由于使用派生的软件形成了新数据库,因此不会侵犯数据库权利。如果诸如BTC之类的更改协议涉及从比特币复制数据库并发布与原始版本竞争的系统,则原始协议的创建者可以表达和执行数据库权利。
围绕比特币的场景与以太坊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太坊的创建者分叉了该系统,并且不打算让比特币系统的分支具有设定的协议。当以太坊和以太坊经典分开时,以太坊经典继续使用原始以太坊区块链的副本。在这里,系统的创建者更改了协议。因此,协议权利存在于新版本的以太坊中,从而使以太坊经典版违反了以太坊原始创建者所拥有的数据库权利。
另一方面,比特币核心与比特币的原始创建者无关,比特币被设计为具有稳定的协议,并且该协议没有改变。因此,2017年BTC和2018年BCH中比特币协议的变更,因为它们形成了基于原始比特币数据库的协议副本,这违反了比特币创建者的数据库权利。
比特币的结构设计成使得公共数据库本身可用,并出于教学和研究目的而借出,这在数据库法规第12(2)和(3)条中涵盖。比特币区块链不是根据公共访问权提供的,而是按条款提供的,这些条款将由节点根据一组预定义规则返回和分发。数据库的分发和返回是出于验证和审核系统的目的而进行的,允许令牌的商业交换。交换给节点的数量仅覆盖建立的成本,并有助于数据库的商业实现。
许可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比特币软件是根据麻省理工学院(MIT)许可发布的,它提供了复制软件的权利,但没有复制数据库的权利。该许可证既包括标准使用,也包括作为网络代理支付给节点的费用:
要通过运行节点来支持网络,请选择:
选项->生成硬币
并保持程序打开或最小化。当没有其他程序正在使用CPU时,它将以空闲优先级运行。您的计算机将解决一个非常困难的计算问题,该问题将用于锁定事务块。每次生成块的时间各不相同,但可能要花费数天或数月,具体取决于计算机的速度和网络上的竞争情况。如果停止并重新启动它,则不必从头开始进行计算。在运行的任何给定时刻都可能找到解决方案。作为支持网络的一种奖励,当您成功生成一个区块时,您会收到硬币。[20]
与比特币相关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形成了一种合同安排,该代理充当节点运营者(其充当负责验证和收集形成分布式数据库的信息的任务)之间的代理,该代理充当有偿合同代理系统的。节点的操作员既是交易代理又是交易促进者,充当令牌发行者和初始发行者的合同代理[21]。当将外包给提供此类服务,进行自我审计并执行系统规则的分布式代理集时,维护分布式数据库(区块链分类帐),事务处理和传播以及分发功能的复杂任务将得到简化。
比特币EULA [22]中提出的单方面要约旨在提供与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 [23]中的法官所推论的协议相当的协议。许可证需要支付支持网络的奖励,在这种情况下,以代币形式向签约代理提供对价,即具有以下特征的数字令牌:“可以由第三方定义,识别,具有由第三方承担的性质,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稳定性” [24]。当代理通过节点成功生成一个块时,便会发行硬币。当公司的网站提出有关产品的索赔,而消费者(或节点运营商和代理商)对索赔采取行动时,该网站的所有者在合同上有义务履行其承诺。
提供了原始的比特币网站[25]并描述了一个系统,其中“用户用自己的钱持有加密密钥,并在网络的帮助下直接进行彼此交易以检查双花”。
比特币白皮书(Wright,2008)在比特币网站上链接和引用,并定义了作为网络的节点或代理进行操作所需的步骤-再次:
运行网络的步骤如下:
1)将新事务广播到所有节点。
2)每个节点将新交易收集到一个块中。
3)每个节点都在为其块寻找困难的工作量证明。
4)当节点找到工作量证明时,它将块传播到所有节点。
5)仅当其中的所有事务有效且尚未花费时,节点才接受该块。
6)节点通过使用接受的块的散列作为前一个散列来创建链中的下一个块,从而表达对块的接受。
定义的过程为系统的用户提供了扩展的实用程序,其中节点维护交易数据,从而允许不在线的个人连接到商业节点并使用分布式中间商交换交易。尽管对网络的使用并不是真正的对等网络,但它提供了“如果两个用户不能同时在线或接收者无法接收传入连接的有用选择” [26]。
英国的《 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案》 [27]包含了对公共数据库访问的滥用。在Ryanair Ltd诉PR Aviation BV(C-30 / 14) [28]中测试了这种侵权行为。瑞安航空(Ryanair)提起诉讼,声称侵犯了数据库指令(96/9 / EC)中定义的数据库权利,并声称违反了网站条款和条件。《数据库指令》第6、8和15条不排除对数据库使用引入数字发行合同的限制。随之而来的是,即使数据库不受版权或专有权的保护,数据库的作者也可以对第三方的使用施加合同限制。
在英国,网站运营商可能会试图向动产动产提出侵权要求,这是普通法上的侵权行为。操作员还可能寻求依赖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案》,该法案禁止未经授权访问或修改计算机材料。
点对点
比特币在媒体上通常被吹捧为一个完全分散的系统,没有所有权。从上下文中挑选出一个常用的引号会导致错误的观点:
比特币是一种电子现金系统,它使用对等网络来防止重复支出。它完全是分散的,没有服务器或中央权限。[29]
最初的比特币网站[30]对该系统进行了不同而更详细的解释:
用户使用自己的钱来持有加密密钥,并在网络的帮助下直接彼此进行交易以检查是否有双重支出。
在其他站点(例如P2P Foundation网站)上进一步解释了相同的想法:
这种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是数字签名。数字硬币包含其所有者的公钥。要转让它,所有者将硬币与下一个所有者的公钥一起签名。任何人都可以检查签名以验证所有权链。它可以很好地确保所有权,但仍未解决一个大问题:双重支出。任何拥有者都可以尝试通过将其再次签给另一个拥有者来重新花费已经花费的硬币。对于具有中央数据库的受信任公司而言,通常的解决方案是检查双重支出,但这只是回到信任模型上。在其中心位置,公司可以超越用户,而支持公司所需的费用使小额支付不切实际。
比特币的解决方案是使用对等网络检查双重支出。简而言之,网络就像分布式时间戳服务器一样工作,在第一次交易中花费硬币。它利用了易于传播但难以窒息的信息性质。有关其工作原理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bitcoin.org/bitcoin.pdf上的设计文件。[31]
实际上,比特币是一种组合的混合系统,它使用多个相互连接的对等网络。用户可以完全基于对等方的方式交换交易,而个人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同时,基于充当网络代理的商业节点的单独对等网络,可以开发基于单方面合同的分布式数据库。
问题摘要
在以太坊这样普遍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协议包含协议的原始创建者和开发者进行的更新和更改,则更改后的协议将显示有效的系统和数据库,并由数据库所有者更改。
相反,比特币是根据固定的合同承诺创建的,该承诺约束了系统并限制了更改量。要求在系统启动时创建的事务类型在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有效,并且数据库所有者必须按合同绑定以维护相同的结构。例如,在另一方以通常称为比特币分叉的方式复制和使用数据库时,与原始协议不同的协议版本是未经授权的,并且违反了1997年《数据库法规》 [32]和计算机滥用1990年法案[33]。
最后…
实施法律补救需要时间。自从复制比特币以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BTC最初试图假冒其原始系统,从2009年到SegWit分叉之前,违反了与我单方面合同资助的代理商创建的数据库相关的版权,对此我深表歉意。拖延,但如果人们没有在刑事方面违反某些法律,那么现在就没有必要了。2020年将是美好的一年。
对于我们中的某些人……然而,不是无政府主义者社区。
笔记
[1]主要问题之一是对比特币的错误理解。人们正在应用与电子黄金和DigiCash相关的概念,并将比特币视为具有相同的目的和目标。该行业中的许多人都试图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因为它们还有其他议程。
如果我们要正确地做事,那么当您开始理解比特币与副本之间的差异时,我们需要证明比特币真正的含义。正如证明比特币和复制系统BTC之间的区别一样,可以通过简单的技术评估来证明事物。
[2]比特币不是社区项目。它使公司团体可以通过采矿(这意味着运行节点)或提供其他服务来赚钱。节点运营商采取商业行动,应在协议之上为自己的开发提供资金,这需要稳定的协议。我从来没有放弃过比特币,这从公司从2009年开始一直只从事该项目的公司的历史中就可以证明。
[3]分布式分类帐是一个数据库,但不受MIT许可证的约束。
[4]这些矿工或节点选择根据白皮书和早期代码中定义的安排有选择地订购交易。
[5] Flogas UK Ltd诉Calor Gas Ltd [2013] EWHC 3060(Ch)在这里似乎很重要。
[6]《 1997年数据库条例》第18节规定了在发生重大行为时惯常居住的人。同样,此类行为的第一个值得注意的事件发生在2017年,发生在BTC,另一个发生在2018年,发生在BCH。我现在居住,自2015年以来一直居住在英国。该法案还指出,重要时间跨越很长一段时间,占了很大一部分时间。该立法涵盖了最初的创建者,并允许存在于海外的实体进入欧盟。我在英国的公司维持时间更长。权利所有权于2012年移至英国的一家公司。这是我建立的信任结构的一部分。在我本人移居英国之前,同一实体一直有效。
[7]数据库权利持续了15年,因此这里所涉及的并不是什么大问题。就假冒而言,我们现在有2 1/2年的时间。在英国,《 1980年时效法令》给了我们6年的时间,所以我们处于时限内,但是最好不要等到最后一分钟。
[8]比特币创建于2009年,发行了全部2100万比特币。构建该系统的目的是使节点(又名矿工,请注意,只有矿工是节点)需要付费以验证交易。他们决不会拥有数据库。该方案镜像了其中一个允许访问SQL数据库中的加载记录的云服务器。矿工们已全额支付了他们的努力。他们不是网络的所有者,也不是数据库的创建者。它们是独立的实体,需要付费以验证交易并将其加载到数据库中。因此,他们可以随意来去。
[9]因此,节点和矿工正在按照我创建的最初构建的一组规则进行分包。也就是说,他们遵循一组规则并充当我的代理。如果您查看《 1997年数据库法规》第15条,则数据库的创建者是其中的数据库的第一个所有者,而不是其后的成员。因此,矿工没有权利,只是代理人。
[10]人们需要摆脱“比特币去中心化”这一概念作为政治目标。注册表是分布式的,但财产权仍然属于我(通过我创建的信托和公司以及为执行此类规则而设置的结构)。该代码是法律心态是一个谎言(并在2001年被Tim Wu教授抹黑),并且从未成为比特币的一部分。尽管人们寻求使其成为比特币的根本原因,但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也没有像他们试图的那样从根本上改变系统。
[11]该法令第16节规定,如果未经权利所有人的同意,任何人提取或重新利用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必要部分,即构成对数据库权利的侵犯。这种情况发生在2017年之后。在那之前,尽管比特币核心组织中有人试图改变比特币,但该系统仍与原始链有关。在2017年的变化时刻,白皮书中定义的系统与比特币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侵犯我的权利的行为已经开始。
[12]参见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si/1997/3032/regulation/13/made。于2020年2月13日检索。
[13]参见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131115053/http://bitcoin.org/。于2020年2月13日检索。
注意:“总发行量为21,000,000个硬币。它将在分发网络节点时分发给网络节点,每4年减少一半的数量。”
[14]问题不在于是否有人复制,而是他们是否以不允许的方式使用它。向矿工收取服务费。矿工没有数据库的所有权。有些人喜欢看代码是法律箴言,而不是比特币的实际创建方式。
[15]参见CDPA 1988第3A(1)条。
[16]参见《数据库条例》 1997年版。14(1)a。(2)。
根据英国的法规,数据库权利的第一所有者是数据库的创建者或其雇主。当时,我通过信托实体和公司行事,而我的权利则归属我自己。比特币中的数据库会不断发布,并且保护期自发布结束起持续15年。BTC在几年前成立,并采用了相同的数据库。如果在获取,验证和呈现数据库内容上进行了大量投资(矿工就是这样做的话),则数据库将受到保护。节点验证并显示数据库。
根据《 1997年数据库条例》,对数据库所有者的保护包括决定如何使用和使用它的能力。范围包括对数据库任何实质性部分的提取和重新利用,特别是重新利用包括通过任何方式向公众公开数据库的内容(第12(1)条)。
该数据库不受版权或开源条款的约束。比特币的数据库尚未根据MIT许可证发布,并且不受版权保护。假定与比特币相关的数据库与我自己相关联,并且权利归属于我自己(第22条),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我的信托和关联公司。
比特币中的数据库已发布和发布,仅用于一个目的。目的定义为与使用该系统的个人相关的权利的确认。它需要进行公开审核。没有权利获取数据库并将其用于其他手段,例如与BTC相关的手段。
根据规定,允许复制甚至发布数据库。
[17]参见《数据库条例》 1997年版。16(2)。
数据库权利提供了15年的保护期。根据《 1997年数据库条例》,保护始于首次编译数据库时。分裂发生在给定的时间范围内。数据库权利保护独立作品的某些数据集合,或系统安排并单独访问的其他材料的数据。比特币分布式分类帐就是以这种方式导出的。数据库权利与版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保护收集的信息,而不只是保护信息的显示形式。除了作为合格数据库的数据库本身以外,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手续即可通过数据库权利吸引保护(第13(1)条)。
[18]注意,我还解释说,分叉数据库不是必须的,但似乎很少有人在听。
[19]锁定协议阻止他们进行更改的论点正是重点。他们可以像使用LTC一样创建新系统。数以千计的其他仿冒品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他们背后的人并未试图欺骗投资者。随着裂缝的出现,BTC和BCH的支持者也开始证明我的观点。
[20]参见https://github.com/trottier/original-bitcoin/blob/master/readme.txt。于2020年2月13日检索。
[21]林,2002年。
[22]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23] Carlill诉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 [1893] 1 QB 256。
[24] Foskett诉McKeown [2001] 1 AC 102,HL。
[25]参见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303195936/http://bitcoin.org/。于2020年2月13日检索。
[26]参见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303195936/http://bitcoin.org/。于2020年2月13日检索。
[27]参见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0/18/contents。于2020年2月13日检索。
[28] EU:C:2015:10; [2015] 2 All ER(Comm)455。
[29]参见https://github.com/trottier/original-bitcoin/blob/master/readme.txt。于2020年2月13日检索。
[30]参见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131115053/http://bitcoin.org/。于2020年2月13日检索。
[31]参见https://p2pfoundation.ning.com/forum/topics/bitcoin-open-source。于2020年2月13日检索。
[32]英国《 1997年数据库版权和权利条例》。
[33]在英国,《 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案》有时简称为CMA 1990。
背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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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指令(00/31 / EC)和2002年电子商务(EC指令)条例(SI 2002№2013)[包括2002电子商务指令(00/31 / EC)和电子商务(EC指令)条例(SI 2002№2013);2002年8月21日,《 2002年电子商务(EC指令)条例》(SI 2002№2013)将《电子商务指令(2000/31 / EC)》的大部分规定转换为英国法律。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 1996年;以及1998年通过的第5条之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美国:《合同重述(第二)》,第56条,以及《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