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资产服务机构][物业]

一、丧失物业管理资质

1.1 风险描述

    {{资产服务机构}准予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时间从 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7年 1 月 24 日},资质有效时间不能覆盖专项计划存续期。

1.2 控制|缓释措施

   1、 鉴于{资产服务机构}现持有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早于专项计划法定到期日,《信托服务协议》约定资产服务机构有义务保持履行《信托服务协议》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同时在《标准条款》、《信托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

    2、若发生  {资产服务机构}  相关资质到期且未能成功续办之情形,且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在丧失物业管理资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委任具备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运营,触发加速清偿的上述物业管理的条款。经计划管理人指令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将所有物业收入全部直接归集到信托计划账户直至偿还全部剩余信托贷款本息并支付完毕相关费用为止,且停止返还监管账户资金,必要时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强制提前还款,并可以要求实现信托贷款项下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等。

1.3 跟踪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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