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数据交易现阶段现状

大数据交易发展现状

大数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对原始或处理后的数据及数据服务进行互通有无的商业行为,是数据价值与红利的释放手段和释放过程。大数据交易有利于挖掘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有利于发挥数据与土地、能源同等重要的要素作用,有利于推动数据流引领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技术流,有利于推进产业模式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毋庸讳言,推动大数据交易已成为充分激活数据价值的必由之路,已成为促进我国大数据发展的关键环节。

(一)国外大数据交易快速发展

从2008年开始,全球大数据交易市场已经初见端倪,出现了若干“数据市场”、“数据银行”乃至“数据公约”。欧盟、美国、日本均有企业开展数据交易,走在了产业前沿。美国的数据交易形式由数据源头、数据中介和最终用户构成了数据流通和交易的主体,法国等部分国家已开始探讨数据的资产化。

但截至目前全球范围内还没有成熟的数据交易市场、交易指数以及合理的定价机制。其主要原因:一是因政府大数据应用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二是企业所拥有的大数据多应用在企业内部战略上,三是经过脱敏处理的大数据仍有暴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风险。

全球数据交易市场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一是数据中介层在整个大数据流通和交易中地位突出,大多以采集和聚合为主,而数据生产者很少直接面向最终用户,大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自身数据的变现。二是平台最终都在数据类型上有所侧重,如工业数据、地理信息数据、社交数据等,不再以追求“综合性”为主要策略,集市类的形态逐渐弱化。三是数据交易充分考虑用户需求,在各个应用领域产生典型应用。

(二)国内大数据交易处于萌芽状态

我国的数据交易流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将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作为健全市场发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出国家对于这一新兴交易形式的鼓励、支持、引导与规范的态度。

国内当前大数据发展积极性较高、行业应用推广迅速、市场规模增速明显、大数据存储和挖掘技术逐步成熟,但大数据交易在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中远未充分发挥作用。在具体领域或行业内,我国普遍未形成成型的数据采集、加工、分析和应用链条,以数据为主要服务或产品的成熟案例较少。

目前我国现有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数据生产或数据服务类企业为主导、商业职能为主的数据交易平台,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联合其他主体投资、第三方撮合性的数据交易平台。为保障数据交易的顺利进行,部分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制定了自己的数据交易规则,对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对象进行规范,但都属于探索试行性质,未能对大数据交易中的共性敏感问题给出全面、权威、有公信力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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