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出资,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一人一半吗?

参考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看,  房屋已经确定为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案情简介

朱一、吴二系恋人关系。

2008年2月初,朱一、吴二与某开发商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朱一、吴二要购买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产。

当天,朱一、吴二支付购买房屋的首付款45万。另约定,朱一、吴二应当于2008年4月1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同时,合同对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条件等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2008年2月19日,朱一、吴二为购买房屋以朱一为主贷人申请银行贷款,并以房产做抵押。

2008年3月22日,朱一以其所有的银行账号向某开发公司转账剩余房款。

2009年6月25日,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2009年9月18日,朱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朱一依法所有该房产,朱一支付吴二房屋折价款。

双方观点:

双方都认可争议的房产是双方共同共有,但是对于双方所占的比例有异议:

朱一认为,自己应当占有房产的80%。

朱一认为,购房款全部都是有自己出资的,有的钱是和别人借的,有的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但是,购房款的收全款都是自己出资的,自己应当占有80%的比例、

吴二认为,自己应当占有房产的50%。

吴二认为,自己在买房的时候也出资了一部分,但是在双方的恋爱期间,吴二的付出比较多,况且房产证上已经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就应该是一人一半的,双方各占50%。

律师分析

1、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双方分手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朱一、吴二原系恋爱关系,为了结婚而共同购买了系争房屋。后来,双方均表示恋爱关系已终止,故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已不存在,朱一要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于法有据。

2、房产在被分割时,都会受什么因素影响呢?

对于恋爱期间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共有房屋的分割应当考量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房屋溢价因素、恋爱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判定,出资情况仅为其中的一个因素。

3、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是否会一人一半呢?

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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