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争》|8月第十一次分享

分享书目:《物业之争》,今日共分享案例3个,分别是案例32—33,读书收获如下:

案例32:

《停车场和茶楼谁该负责车辆丢失责任》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借鉴:(1)从诉讼主体角度来讲,物业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但以自己不承担责任来支持自己的不适格是不正确的;(2)案例中的三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是独立的(3)物业公司与停车人之间停车管理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停车管理服务将作为独立的法委关系,物业公司要依据合同约定,或就自己的过错承担部门责任。

案例33:

《法律关系选择不当 车主起诉遭败诉》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以点需要注意事项:(1)停车服务只是作为物业管理关系的一项具体内容而存在,本身不具有独立性,而如果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就停车服务没有进行约定,而是单独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就会形成新的法律关系(2)本案中司机并非是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不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3)物业公司收到的费用并不是车辆保管费,保管关系不成立,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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