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青春期少男少女的早恋
真实案例:
一位男孩子父亲焦急的进行法律咨询,两个青春期孩子处对象,你情我愿,已经两年多了,女孩做了流产,被女孩妈妈索要几十万的分手费,未达到目的,将男孩控告到公安机关,男孩被立案侦查,将面临着强奸罪的刑罚。
这个案例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青春期少男少女情窦初开,加上家庭教育的缺失,很容易提前偷吃禁果,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
男孩子的父亲感觉很冤枉,女孩妈妈长年打工在外,无暇顾及女孩,这个女孩吃住在男孩家里,男孩父母视女孩为己出,发生性关系也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怎么就触犯法律了呢?
男孩子父亲存在法律上的认知错误:
首先看两个孩子的年龄:
堕胎的时女孩已满14周岁,男孩已满16周岁。胎儿5个月大小,推算女孩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应该是13周岁,未满14周岁。
这是律师按照孩子们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日计算的法律上的年龄,周岁。
家长们法律上认知的误区是年龄的计算:按照周岁而非虚岁。
例如:2006年7月29日,截止到2021年3月8日,2021减去2006等于15,很多人此时认为孩子是15岁,实际上孩子未过生日,她应该是14周岁。法律上认为她已满14周岁。
年龄是以实施犯罪行为时计算,而非是被控告时的年龄。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也就是说两个孩子发生性关系时的年龄。
被控告时女孩已满14周岁,男孩已满16周岁,根据胎儿的大小很容易推算出,女孩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未满14周岁,在法律上被称为"幼女"。
根据《刑法》第236条 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也就是男孩父亲感觉冤枉的原因,他主观上认为女孩是自愿行为,不存在暴力、胁迫等行为;
另一方面他对孩子的年龄判断有误。当然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会综合考虑主客观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男孩父亲对法律上的误解不影响定罪,可能会影响量刑。
男孩父亲在事实上认识错误:
男孩父亲认为女孩妈妈长年在外打工对女孩不管不问,导致女孩长年住在男孩家,发生堕胎事件,女孩妈妈于情于理都不应该把男孩子告到公安机关。
这只能说虽然女孩妈妈在家庭教育上是有缺失的,但她却懂得利用法律武器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没想到男孩家也无力承担几十万的分手费。
想起来一句话“出来混,早晚要还的。”
以上案例真实发生,教训惨痛。
作为婚姻家庭律师,每天面对形形色色的家庭问题案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爱的缺失"或者是“错位的爱”。
十多年的律师工作,让我看到法律在拯救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局限性,它无法让人感受到"什么是幸福。"也无法在家庭教育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如何能够获得幸福的能力?
我从自身需求开始了探索,看到了原生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我们是孩子的原生家庭,我们的父母是我们的原生家庭,对一个人的成长最关键的因素是这个原生家庭是不是有"爱",无条件的爱。
这也把我从婚姻家庭律师"逼"成了心理咨询师,长期研究原生家庭的教育问题。
本文前出现的案例说明两个家庭教育都存在缺失,青春期少男少女到了情窦初开的年龄,性教育相应的要跟上。很多中国家庭仍然存在性羞耻的心理,我们那个年代的人大多数是"摸石头过河",而现在的孩子被各种信息、诱惑裹挟着,家长没有正确的引导怎么可以?
对于大多数留守儿童来说出现案例中的女孩现象就不足为奇了,我无意批评指责案例中女孩妈妈的行为,有可能出于各种客观原因不得已而为之,但我们知道这样事件对孩子影响吗?
她将用一生的幸福为父母的行为买单。
还有即将被判刑的男孩,他的人生也可以预见。
每每接到这样的案件,都让我痛心不已,如何唤醒人们对原生家庭教育的重视似乎变成了我的使命,充满爱的原生家庭就是孩子一生打拼"天下"的底气,这个爱的来源最大的就是父母相爱,和谐的家庭关系。
这也是多年来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时候我做得第一步,尽量劝和,这似乎违背了律师的"职业",相对于赚钱,一个家庭的完整所带来的社会意义更大。
即使这个婚姻无法挽回,我也希望双方能心平气和的分手,不带情绪的,毕竟曾经相爱过,特别是有孩子的,不要拿孩子作为彼此争斗的砝码,让孩子们懂得即使父母分开了,他们还是被爸爸妈妈爱着的。
爱,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源,让爱重新流动起来,为了我们的孩子,也为了我们自己的幸福,再怎么努力都不为过。
本文的案例是典型的法盲+家庭教育的缺失,剪断了青春期孩子的翅膀。
值得反思!
法条索引:《刑法》第17条、2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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