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终于赢了竞业协议诉讼!什么是竞业协议?

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竞业限制协议在近年来成为程序员跳槽的最大难题。

而且竞业协议从最开始面向企业高管和专家,近几年开始往底层员工开刀。

去年最出名的就是深圳某大厂起诉自己的员工跳槽字节跳动,违反竞业协议,被判赔偿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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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竞业协议到底是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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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协议

这里给一个官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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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一般是用人单位与能够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核心技术或掌握相关知识产权的人员订立的一种保密协议,约定此类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简单来说,就是公司A怕自己的员工掌握了公司内部技术和资料之后去竞争对手B那里工作,通过给离职员工补偿的方式来限制他们去竞争对手的公司

判断竞业的标准就是前后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这在传统行业是没问题的,但是在规模巨大的互联网公司,开始出现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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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的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从最开始就在维护公司的权益。

毕竟,一般竞业协议对员工的赔偿只有原工资的30%-50%,即便是给足工资,也缺少了年终奖,更不必说耽误了员工的发展。

但咱这件事得客观想,如果你一个核心技术人员,带着原公司积累几年的资料和技术跑了,确实对原公司是一个很大的损失,虽然我也是打工者,但也得说这种行为是有点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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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变味了啊!

你说你限制高管、高工,这个很正常,因为他们掌握的技术更核心,你逮着底层员工开始限制起来了,是干什么呢?

其实很简单,我就是要告诉你,你敢走,我就敢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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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现在的互联网大厂,经营范围实在多种多样,你说抖音和阿里云没有竞争吧,但是你敢说字节跳动和阿里巴巴没有竞争吗?翻开他们的企业经营范围,一定有大规模的重合,这么看起来根本没办法跳槽了。

而且,你想偷摸地跑路,也不行。

在上面那个例子里,该大厂给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陈某在2019年8月13日前后一周内连续多次进入字节跳动的办公场所"

"其在上班时间点手拿办公文件走动" 

"其在电梯中连续两日与不同的同事打招呼聊天"

这些证据看起来像是通过私家侦探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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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你怕不怕。

当然,下家公司难道就没对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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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玩竞业,我玩躲猫猫

尽管老东家通过竞业协议限制员工出走,但新公司肯定是希望员工正常入职的。

怎么办呢?

最流行的办法就是给你改名字,你叫张三是吧,行,入职我们公司之后你就叫Tom了。这样原公司想搜都搜不到。

或者我给你单独安排一个岗位,你本来是算法工程师,我给你安排一个外卖员的工作,只不过你这个外卖员没事的时候就喜欢过来写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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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新公司跟老公司玩躲猫猫。

但是,这种躲猫猫大多还是限制于资深的高级员工,对于底层员工而言,新公司也并不想要花太多成本来帮助他们避开竞业协议,因为新公司认为不值得。

得,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管有各种办法躲过竞业协议,大不了耽误两年,反正已经在业内混够经验了,最不济找个闲职提前退休嘛。

但底层员工就不同了,一旦有一两年的发展空窗期,往往就代表着后面的职场生涯将会大大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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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底层员工受伤的世界达成了。

就在底层员工叫苦不迭的时候,一丝光明来到了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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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已至?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了一则关于竞业协议诉讼的判决。

原万得数据分析师王某跳槽b站被万得认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索赔200万元,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仅以经营范围重合为依据无法判定万得与b站构成竞争关系,王某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这里引用法院的判词:

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 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 虽然XX公司还涉猎游戏、音乐、影视等领域,但尚无证据显示其与万得公司经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存在重合之处。在此前提下,万得公司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更何况万得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万得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啪啪啪的打脸声听到了吗?!

老实说,我在看这段判词的时候心潮澎湃起来了,这算是开创了不以经营范围重合为判断标准的先河,而恰恰这种没出现过的裁决方式,反而是更加公平的。

终于,仗着有专业律师,打算用时间和精力跟员工耗的公司败了。

这对于那名本应该赔200万元的员工来说,是天大的好事,但对于我们其他底层员工来说,何尝不是一种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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