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波:重新发现“同案”:构建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

原文链接:http://www.procedurallaw.cn/info/1005/1007.htm

为贯彻“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原则,推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援用具有指导性的先决类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将“同案同判”的要求加以制度化,明确在四类特殊情形下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检索类案并制作检索报告。不过,该意见只是概括性地提出了判断案件类似性的宏观比较点,比如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等。但实践中法官检索到的类案数量可能非常多,如何在这些众多案例中挑选真正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仍然是一项十分艰难、复杂的工作。

一、问题的提出:是否存在类案判断标准

讨论“同案同判”自然离不开对“同案”概念的理解。案件是客观世界发生的争议,按照其所指向的法律基础,它们也以一种类型化的方式存在。由于拥有某些共同特征而可以被归为同一类别,我们把落在这样一个大家族之中的案件称为“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

《指导意见》只是对在何种情况下应检索类案、检索类案的范围以及参照类案的规则提出了程序性要求,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如何判断案件相似性的问题,这也成为制约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一大瓶颈。寻找和发现“同案”涉及的是认识论标准,即是否可以找到一种或多种标准判定两个案件在实质意义上相似。对此,学术界有诸多不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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