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推动数字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徐文旅〔2022〕62号

区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徐汇区推动数字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经 2022 年区第十七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徐汇区推动数字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上海市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徐汇区广告业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徐汇区广告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广告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打造“国际数字广告之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设立在徐汇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开展数字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验证、监测、分析、数据管理等业务的广告企业和广告产业园区。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数字广告产业集聚区建设。以徐汇滨江地区为核心建设市级数字广告产业集聚区,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加强产业协作和生态构建,促进数字广告企业集聚发展。对数字广告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平台建设、营商宣传推广等项目,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对集聚区内经营场地暂时受限的中小微数字广告相关企业,可以实施集中登记便利化模式,降低企业成本。实行数字广告企业服务专员机制,优化流程,对集聚区内数字广告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推广“向阳花圃”普法宣讲,对企业开展事前法规政策辅导。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广告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二)支持数字广告标杆企业落户。引进和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性大、社会贡献度高、品牌辐射力广、综合实力领先的数字广告标杆企业。对新注册落户的数字广告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市场拓展、服务外包、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等方面。

(三)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落户的数字广告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广告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数字广告企业申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文创专项资金项目予以支持推荐。

(四)支持数字广告创新发展。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开展软硬件创新提升;支持企业开展广告营销数字化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广告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项目建设与应用。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数字广告创意创作和知识产权运营。本区数字广告企业的广告创作获得国际、国内知名广告奖项,从而提升本区数字广告产业影响力的,根据获奖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登记、运营、交易和衍生开发项目投入,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六)支持数字广告产业品牌活动。对徐汇区企业主办的广告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论坛等品牌活动,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额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七)支持数字广告企业认证。对新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使用许可的广告一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根据园区数字广告产业发展情况,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营运资助。

(八)优化数字广告产业营商服务。鼓励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产权服务机构等支持和参与数字广告业发展,加快开发适应数字广告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给予经营性贷款和融资的支持。鼓励数字广告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参照相关上市政策予以支持。在人才引进、人才落户、住宿保障等方面为数字广告企业提供保障服务;支持数字广告产业人才申报市级、区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等各项荣誉。支持数字广告人才培训和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数字广告政策法规与业务技能培训。

三、附则

(一)企业、机构在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国家、上海市以及本区其他相关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开展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纳入诚信档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政策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政策实施前已享受原政策的各类主体,按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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