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篇讲林冲被高俅钓鱼执法后,日子就一落千丈。上梁山后又被王伦算计,不愿其上梁山。后又妥协,要求林冲在三日内纳一投名状才能上梁山,也就是要拿个人头。
本篇就讲的是林冲杀人不成反而偷东西让人逮住了,本来就是个盗窃,最后为啥还能算抢劫。
Part.1
林冲上梁山运气是真的差,第一回劫道劫了三天也没劫成。第一天,带着小喽啰在山下等了一天,没等着一个人,劫不了。
第二天,好不容易碰上人,结果有三百来号人,评估了下八十万禁军教头的实力,不敢劫。
第三天,好不容易碰上一大汉,结果朴刀一亮,大汉抛下货物,就跑了。林冲想赶也赶不上,也没辙了,只能挑上一担子货作为投名状上梁山。
事情到这里,林冲是带着杀人的故意的,所以在杀人的行为上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那林冲拿着大汉丢下的货物,准备挑上梁山,这个行为是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这个答案是如何分析?首先,林冲开始是带着杀人故意的,并非为了劫财。所以呢,在大汉跑路后丢下货物整个行为中,林冲不能被定为抢劫罪,只能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而等大汉跑了后,林冲没辙,拿了这一担货物充作投名状。产生对这担货物的非法占有目的,并转化为自己占有,这就是盗窃。
简单地说,林冲对这担货物的占有没有使用暴力,一般来说就是“盗窃罪”。
为什么会有读者认为是抢劫罪?原因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思维是站在受害者角度。作为大汉,在路上行走,突然窜出一蒙面大侠,自然会认为是抢劫无疑。
但在法律视角,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更多是犯罪人的视角,既要知道他脑子里的主观动机,也要对比客观犯罪实际。
在这里,林冲的主观想法开始是为了杀人没错。但杀人未遂后,脑子就想拿点货物充作投名状算了的想法,与客观上挑走货物的事实也相吻合。
因此在此时定的是盗窃罪,但本文标题为什么盗窃转化成抢劫了?且看下文。
Part.2
接上文,在林冲盗取那一担货物后没多久。货物的主人就杀上门来,此人正是青面虎杨志。
杨志何许人也,怎能受得了这气,提了刀就跟林冲打斗起来。杨志作为货物的主人,抢回自己货物的行为,是明显的私力救济行为。
而林冲呢,是为了抗拒抓捕,与杨志搏斗,就从盗窃罪转化成了抢劫罪。这里就是标题中转化原因了,来看一则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法条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这已经是一项不冷静的犯罪行为。但是顽抗拒捕,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那就不好意死了,只能按照二百六十三条来定罪了,这就是“转化型抢劫”最高刑可以死刑。本来小偷小摸就算了,一旦发生转化的情形,那至少也是个牢底坐穿。
举几个例子解释便于大家理解:
案例一:一个小偷在公交车偷了东西被人抓住,瞬间掏出刀来威胁大家;
案例二:几个人去偷瓜,一个人拿着武士刀放风。被瓜农抓住后,其中一人砍伤瓜农;
案例三:黄某租房子供其女友卖淫,在周某和黄某女友发生性关系的时候,黄某偷走周某一台iphone和1万元,周某发现后,黄某用刀捅死周某。
上面三个案例都有典型的特点,先是为了偷东西,最后被人发现,不冷静后采取了暴力,行为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此时,我们再引述转化型抢劫的量刑,三年起步,死刑为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家在看案例三的时候会奇怪,为什么黄某杀了人还是只定抢劫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看完法律规定最后可以看到,抢劫罪也是可以判死刑的罪名。刑法里面很多罪名,名头不如故意杀人罪来的吓人,但细看其法条原意,罪刑还是非常重的。
最后总结一下,林冲之前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其一,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其二,因为暴力抗拒杨志的抓捕,从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律师说法
故事到此就结束了,本文通过林冲劫道的故事,向大家解释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转化型抢劫的相关概念。对于本案例中有什么想法欢迎在留言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