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系统:三种社会分化形式

三种社会分化形式

在传统理论中,系统被视为各个部分所构成的“总和”,这个“总和”是一个整体,它具有的独特品质是孤立的部分永远都不可能具备的。


这是自亚里斯多德以降所形成的传统进路,涂尔干和帕森斯都遵循此进路。


但20世纪2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形成的一般系统论(general system theory)改变了传统的观点。一般系统论最早出现在1921年建立的格式塔心理学,而后经美国学者A.J.洛特卡和德国学者W.克勒不断完善,最终由奥地利理论生物学家L.von贝塔朗菲创立。


该理论不仅主张系统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而且强调系统与环境之间存在着边界,系统是透过与环境的区别而得以维持的。没有环境,系统就无法存在。在这个意义上,系统的存续有赖于边界的维持。因此,系统和环境之间的差异成了首要差异(guiding difference,Leitdiffernz),成为系统理论分析的起点。在卢曼看来,一般系统论的新颖之处在于将系统和环境关联起来,而不是将系统理解为部分的集合。


通过将系统和环境区分开来,我们才能界定系统。通过指涉环境,我们才可能区分系统的元素以及元素之间的关系。对系统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有力的解释。从“整体/部分”到“系统/环境”,这无疑是系统理论的一次范式转换。卢曼借鉴了此种观点,将其运用到社会学研究当中。


基于此,不再从整体与部分的差异而是从系统与环境的差异出发分析社会分化问题。


社会就是系统,社会的分化就是系统分化。所谓系统分化是指在系统内将系统与其环境的差异进行复制,换句话说,就是在系统之内重复地建立系统,再次制造出系统与环境的差异。


例如,社会系统之内建立起不同的家庭子系统,对于某个家庭而言,其他家庭就是环境。


那么,在社会系统内部如何分化出不同子系统?子系统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是平等还是不平等的?


为此,卢曼以“系统/环境”、“平等/不平等”为标准创建了三种分化形式,即片段式(segmentation)、分层式(stratification)和功能分化(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


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种形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可以相互结合。一个社会并不是只有一种分化形式,只不过某种分化形式居于主导地位罢了。一般而言,古代社会以片段式分化为主,高度文明的社会(high cultures)主要是分层式分化,现代社会则侧重于功能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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