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最高法连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意见》”和“《批复》”)。2020年11月9日,为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多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国家司法系统到行政管理系统接连出台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我国已开始建立电商平台的知产强保护体系,使权利主体各方可以在体系内根据规则运用各自的“茅与盾”进行一场无硝烟的知产商事领域的“杀伐攻讦”。
基于此,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知产权利人”)和被投诉的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卖家”)作为电商平台上知产商事领域的两大主角又该如何运用规则赋予他们的“矛与盾”进行这一场华美的博弈呢?这就得从他们如何运用规则到炉火纯青之地说起……
一、话说规则
博弈的基本规则是由著名的“通知+删除”规则演化而来的,内容为:通知→转通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转通知(声明转送权利人+告知行政部门投诉或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详见图解《通知删除规则》。
二、话说知产权利人的“矛与盾”
一)如何“用权”
知产权利人若也是平台的卖家,可以对其提供或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展示知识产权信息,确保自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1、展示权利信息:
1)标注专利号、商标号或著作权登记号;
2)展示相关权利证书及权利评价报告
3)在商品的包装或广告界面上进行商标权属的关联性宣传或推广等。
二)如何“维权”
《意见》和《批复》规定了知产权利人在面对卖家侵权时可以先向平台发出“通知”。
1、提供有效的通知:《意见》第五条
1.1 内容包括:
1)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4)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
1.2 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3 对于专利权的特别规定:
涉及专利权的,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
2 、如果提供了错误的通知,可以免责:《批复》第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其在诉讼中主张该通知系善意提交并请求免责,且能够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属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3 、知产权利人恶意通知的,卖家和平台可以追责:《意见》第六条
3.1 考量因素:
1)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
2)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
3)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
4)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
5)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3.2 救济渠道: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并审理。(独立成诉,关联之诉)
4 、有效通知的结果:平台受理并采取如下必要措施+转发通知给卖家:
1)要求被通知人对侵权通知作出回应;
2)删除、屏蔽、断开相关商品的侵权链接
3)移除相关侵权信息
4)终止交易和服务
5)冻结被通知人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
6)要求被通知人提供保证金,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三、话说卖家的“矛与盾”
被诉侵权的卖家一旦暴露“侵权行为”,就成为了一个移动的靶子,此时就急需运用规则建立好防护盾牌
1、有效的反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意见》第七条
1.1 内容:
1)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2)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3)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4)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
1.2 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3 关于专利权的特别规定:
可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交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等材料。
2 、卖家恶意声明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意见》第八条
2.1 考量因素:
1)提供伪造或者无效的权利证明、授权证明;
2)声明包含虚假信息或者具有明显误导性;
3)通知已经附有认定侵权的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仍发出声明;
4)明知声明内容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等。
2.2 救济途径:《批复》第四条
因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四、双方矛盾攻讦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