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9.6-9.18)

这两周稍显忙碌,手头上好几个工作任务挤在了一起,以至于有点分身乏术。不过,作为刚加入不久的新人,有幸被领导布置多项任务,何其荣焉啊,一方面可以借此学习业务知识,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加工作绩效,一举两得,何乐不为!

在忙碌之余,有两件事带给我较深的感触:

一、学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出"正确"的选择。

上周,部长让我协助接待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案情:客户的父亲于今年七月份在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某乡村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经过十字路口之时,被一辆由西向东疾驰而来的小型驾车撞倒在地,当场死亡。由于交通事故现场没有安装电子摄像头,附近也没有行人目睹事故发生的过程,当地交警在现场固定证据、拍照之后便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有关事实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大致如下:(1)受害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小轿车的前部左侧与电动三轮车的右侧发生过撞击;(3)事故发生时,电动三轮车行使时速约为28km/h,小轿车的行使时速约为56km/h; (4)电动三轮车的制动性能不符合规定标准;(5)受害者符合机动车辆作用后颈髓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则认为受害者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理由为:(1)受害者驾驶的三轮车未按照要求办理登记,且制动系统失灵;(2)受害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受害者超速行驶,且未佩戴头盔;(4)受害者违反交规,经交叉路口之时未让右方车辆先行。

阅览完案件材料后最直观的感受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事故认定书中大篇幅的都在分析论证受害者一方的过错,而对于小轿车驾驶者一方的过错有点避重就轻,比如:(1)受害者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之时已经驶离了道路的中心线;(2)小轿车驾驶者同样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3)小轿车驾驶者的行驶证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被暂扣;(4)从车辆撞击部位及行驶痕迹来看,小驾车在事故发生之时可能正向右转弯;(5)未考虑交规在乡村的执法现状。

我将自己的直观感受告诉了客户,客户比较赞成我的观点,并跟我约定次日下午面谈。不过,我并未产生代理本案的强烈意愿,甚至认为,律所团队并不适合代理本案。理由如下:

(1)律所团队成员中只有我处理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该案签约,后续将大概率由我个人处理。我自认为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些经验,但是还远谈不上专业或者擅长的地步。

(2)事故发生已经几个月了,除了交警大队保留的材料外,很难再补充、搜集其他有利证据,并且,客户透露该小轿车驾驶者的某位亲属便是该县公安局局长。

(4)法院在审理道交案件划分赔偿责任比例之时,主要依据的便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如果想要法官在认定结论之外重新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则需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即使法官重新划分赔偿责任比例,综合考量事故中双方的过错程度,法官最多会判定为同等责任。

(5)受害者在事故发生之时已经70岁高龄,而且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均不高,按照现有责任划分标准计算出的赔偿费用大概在10万左右。

(6)本案后续的工作包括证据的补充搜集,事故认定的复核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一审等事宜,除了时间成本外,多次来往的差旅成本较高。

(7)客户之前已经咨询过好几位当地律师,当地律师均委婉拒绝了委托。经过沟通可知,客户对本案具有较高的心理预期,并且比较关注律师费及差旅成本。

我向部长如实汇报了案情洽谈的进展,并就代理费的报价向其征询意见,通过交谈可知,部长很想接下本案。次日上午,客户提前给我打来电话,关心的问题有三个:(1)如何收取费用;(2)如何争取让法官重新划分赔偿责任比例;(3)法官重新划分赔偿责任比例的可能性。第二个问题,我之前在微信沟通中已经大致跟他说了下,至于其他的问题,我倒也没有直接回答,不过,在聊天中,我有意向其暗示了聘请上海律师的高昂差旅成本以及可争取赔偿款项的有限性。客户自是明白了我的意思,向我表示了感谢,并通过微信转了五百元的咨询费用,我以不能私下收费为由予以了回绝。

二、善于与他人合作,工作将事半功倍。

团队正在实行绩点考核制度,将每项工作任务按照类型、具体事项以及工作难度划分出对应的绩点,每个人在处理某项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向法律秘书申报立案,申报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具体事项、绩点、工作人员(按照角色可分为“主办、副办、带教”三种类型)内部完成时间以及外部完成时间。其中,绩点可由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评估、填写,后续部长会予以审核,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工作人员中不同的角色意味着不同的绩点分配比例。刚来的几天,我对于这套陌生的制度有点抵触,甚至反感,觉得有点琐碎且不切实际。直至近期,我才初步感受到这套制度的“魅力”所在。

本周,我协助部长洽谈新签了两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客户担心债务人会采取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等行为,故要求尽可能早的立案,部长在向我分配任务之时,我委婉表示自己手头事情有些忙不过来担心会影响事情进度,部长表示可以理解,并点拨我可以与其他两位正在挂实习的同事合作办案,将一些事情交由他们处理。一语惊醒梦中人,在部门制度和部长口谕的双重支撑下,我在开展下面的工作之时比预期顺利的多,解决了多项历史遗留任务。同时,经过这段时间的亲身体验,我对于绩点考核制度有如下感悟:

该制度的优点:

(1)有效量化了团队成员的工作量,为团队成员的增减以及绩效工资的发放提供了参考依据。

(2)盘活了团队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薪资待遇的公平分配。

(3)加强了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并高效配置了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

该制度待完善的地方:

(1)该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打破“层级”的壁垒,成员之间在合作某个项目之时,仍然需要“自上而下”的推动,即合作的主导者只有基于其在律所的管理地位、工作经验上的优势地位或管理层的指示之时与相对“弱势”的一方合作之时,该套合作机制才能良好运转。因为,大家潜意识里还是存在以领导为主的中心思想,对于非领导指示交代的任务,如果我们自行建立合作关系,那就需要双方进行deal,主导者可基于工作经验的传授、绩点上的让步或双方的“私人”交情来推动合作的进行。否则,项目停滞、交易流产甚至矛盾激化的现象也有可能发生。

(2)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会受到“马太效应”的影响。对于掌握任务分配权的一方来说,在寻找合作对象之时同样会考虑另一方的工作能力、办事效率、双方交情等因素,这就可能产生某些成员异常忙碌而其他成员较悠闲或者某些成员从事高价值工作而其他成员只能“打杂”的两极分化现象。

另外,在绩点的分配上,掌握任务分配权的一方一般会分走大部分绩点,否则,将可能不利于双方下次合作的开展。反之,被分配任务的一方则需要通过“绩点”贿赂、高效完成任务等方式来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

(3)由于每项工作任务均须立案申报、工作留痕以及绩点评估、审核等工作,该制度在实行中会产生较大的时间、人工成本。

(4)绩点的评估、核定并非总是客观准确,比如,有些事务的难易程度、预计的工作量及投入周期等在立案之初较难评估,有些事务在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动或调整,工作质量的好坏没有在绩点中直接体现。

不过话说回来,制度是人制定的,人在工作中永远处于第一要位。一方面,我们可以对制度进行不断优化,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捕捉制度运行中所遵循的潜在“规则”并加以合理利用,以期实现制度与人的完美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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