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8日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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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

社会分化既然是个普遍的历史进程,那么在中国古代,它当然也会引发出相应的意识。古人并非没有看到人类活动层面的分化及其所导致的规范分化和角色分化,但是在此,他们对之却有其独特的表述和态度,并为之发展出了处理其间关系的独特原则。

古人处理分化现象的原则,可以概之为“和”,或“和而不同”。在形而上的层次上,它意味着承认事物的分化,并要立足于此;但是更重要的却是不停止于此,而是进而寻求一种贯穿其间的东西,在业已分化的异质要素间建立一种和谐均衡、互渗互补的关系。

”“和”即是调和、和谐之意。在形而上的层面上,我们进而看到,古人对于天地间五行、五声、五色、五味以至千品、万方、亿事、兆物的差异分化,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以其特有的方式,将其间关系阐述为相分相异又相济相维。“以他平他谓之和”,这是一个相当深刻而精致的理念。

既承认分化现象是必要的,不得不如此,同时又在寻求某种足以统摄贯通其间的东西。承认事物的分化又力求其间之贯通,这岂不就是“和而不同”么?

在“人不一事”、各种专门角色业已分化了的时候,古人相信存在着一种更高层次的统摄性角色。

法家有关于“分”“合”问题的理念,则又有异于儒道二者。法家着眼于现世而求变革,强调“当今争于气力”“下世贵贵而尊官”,他们立足政统、独尚“尊尊”,着意推进政治系统之分化,以建立纯政治性的“法治”秩序。

“君”是政统之最贵者,“父”是亲统之最贵者,而“师”则是道统之最贵者。

如前所述,古人这种理念落实于社会角色层面的时候,就把“辩于一言,察于一治,攻于一物”者置于了次要位置,进而推崇着“不官于事,而旁通于道”的人格。奉行礼义的“君子”,恰恰被认为具有这种性质。《论语 · 为政》:君子不器。

在观念上,“和”是取法于天地间五行、五色、五声、五味的精妙关系的;而同时人们也正是用这种关系来阐发“礼”的。

人或谓“礼”的精神是区分贵贱等差,是“分”,此说仅得其一隅而已。“礼”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礼”“乐”两个方面,它们一主“别”而一主“和”。

道家推崇的“玄同”之境是并无尊卑贵贱之差的,这些东西都是生于“衰世”的礼乐法度的产物。法家的“法治”唯重“尊尊”——“尊君”与“尊官”,这仅得“礼”之一隅而已。而兼“礼”“乐”而言的总名之“礼”,还有“乐”的方面、“和”的方面;由于这个“和”的方面,“礼”就与“法”大异其趣、泾渭分流了。

“和而不同”业已结晶为一种精致的形上理念,但是它也在深层意义之上,体现在极具体的制度设计之中。

“法制”的晚出,“礼治”的支配,确实对应着某些方面较为低下的社会分化程度;而在某些现代社会科学作者那里,“社会分化”具有浓厚的“进化”意味。那么在顺水推舟式的推论中,或许就有可能得出如是论断:“礼治”是一种不发达的政治文化产物。

古代中华民族并不缺乏文化创造力,也并不缺乏政治智慧。中国古代社会分化推进缓慢、大量原生性的东西与已分化的事象混融交织;然而由于这种创造力和智慧,它们反而升华了,反而催生了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态——“礼治”,它同样发展得相当丰厚、相当精致。它留下了一种在分化程度上处于“俗”“法”之间的政治文化秩序,留下了一种以“和而不同”方式使政统、亲统和道统达致相济相维的社会整合模式,留下了一个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表述为“君子”“小人”关系的二元社会结构观念,留下了一个由承担了“礼义”而居于“四民”之首的贤人阶级来经邦治国的古老理想。这一传统,作为一种“文化基因”,它将给予此后的历史进程的重大影响,是不可避免也无从回避的。

当人之认识达到了“形而上”的层次,开始对认知之真伪、道义之善恶、欣赏之美丑做本质探讨,发展出对人、社会、自然和宇宙的系统化理论性认识之时,“师道”就要发生质变;文化活动,也将分化为一个专门领域了。

与“师道”分立之同时,另一个重大的分化过程也在日益推进,这就是“吏道”的分立。正如从封建士大夫所保有的文化的发达催生了自主的师儒学士一样,封建士大夫所任政事之复杂化和专门化,促成了官僚制度之演生。由之,作为新式官僚的“吏”之群体,也在日益扩张。

秦始皇制四海于掌内,而尺土不封,子弟为庶人。耕战以求富国强兵的理性行政目标,必然要抵制其他领域之法则的干扰,而要求以官僚功绩制取代宗法身份制,把亲缘关系从行政领域中排斥出去。由之,严格意义的(即封建性的)宗法制也日渐让位于家族制。宗法重宗子而家族重父子;或说同尊父兄,而一为宗主,一为家长。二者有同亦有其异,后者的政治色彩大为淡薄了。是吏道与父道,亦趋分离。

我们看到,春秋末年以来确实发生了“礼崩乐坏”,然而人们依然经常地以“三统”为基本视角来阐述社会政治。在这一视角中,“礼崩乐坏”就可以被阐释为社会分化造成的政统、亲统和道统之间的更大分化,这使得旧日形态的“礼制”不再能够继续维系旧日的社会

另一些社会领域,譬如说,经济领域的分化,在政治文化观念中就没有得到如此的评价。战国时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已达相当水平,市场性质的交换关系也颇为活跃。

中国古代此期的政治系统分化,是采取了“吏道”分立的形态。这就是说,在行政、司法和立法诸部门中,只有行政部门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司法和立法是专制官僚行政的附属物。西方历史上有司法独立和私法发达的传统。在近代英国,法律是由相对自主的职业团体,诸如“律师协会”( Inns of Courts )等组织支配的,这当然距古代社会太远。可是古希腊的陪审法庭和法制法庭,其六千名陪审员就是由公民抽签方式产生的,它具有相当的自主性。

战国社会的活跃变动所催生的自主法律职业的萌芽,最终是被专制官僚政治所淹没,在后世仅仅以民间包揽诉讼的讼师形式而存在下来。章太炎谓“听事任职为法吏”

在古中国,原始氏族的集体议事,在春秋时仅仅以国人时或参与朝会盟誓的形式残留下来,至战国以下就不见踪影了。帝国的政治斗争通道,大致就是由官僚组织的顶端和宫廷圈子构成,立法形式与行政命令的形式无大区别,“君”和“吏”在原则上有权决定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中国古代的“师道”,是从宗法封建时代的君师、官师之教化责任和乐师、学士间之教育关系中衍生的。这一传统,就深刻地影响了战国以来学士群体的面貌。百家学士各执其方、各行其是,但就其各种活动所构成的整体格局而言,依然有一种源于传统的“师道”取向或隐或显地制约其间。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一开始就管的是凯撒的事;后世所谓‘以天下为己任’、‘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观念都是从这里滥觞出来的”,“知识分子不但代表‘道’,而且相信‘道’比‘势’更尊。所以根据‘道’的标准来批评政治、社会从此便成为中国知识分子的分内之事”

学士群体和文吏群体的形成与分立,也标志着“师道”“吏道”对于亲缘组织和封建性宗法关系的进一步分离。

在政治文化阐释上,并不是所有获得了相当分化的社会关系都得到了同等评价的。例如自主的财产关系,在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的主导阐说中,就不能取得与“尊尊、亲亲、贤贤”同等的地位。“礼治”作为一种在漫长时期中结晶出来的、并占据过支配地位的政治文化传统,在崩解的同时,又显示了它深厚的传统影响。如同在后面将要看到的那样,这样一点,还要继续影响学士和文吏这两个群体在此后的分合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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