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感绝不是一种完全内在化的情感,而是跟我们与外部世界之间保持的联系息息相关,与我们对自主的需求和对归属的需求相结合。事实上,没有人能够做到遗世独立。
人类所谓的自由,不过是拥有选择各种依托的权利,即编织与他人的关系网络以及融入一些可以为其提供归属感的群体。
本书作者告诉我们,一个人的依附关系越多,他就越自由。因为,个人自主是以复杂性为前提的,而这种复杂性则意味着与环境建立了大量的、多种多样的关系,也就是说自主性取决于相互关系,而正是这些相互关系所构建的依托才为相对独立提供了条件。
事实上,人类存在的悖论在于欲望与需求的对立。怎么理解这句话呢?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一方面,人们渴望存在、渴望独立自主、渴望思考、渴望决定自己的命运。
另一方面,人们又需要依靠他人,需要建立朋友关系、恋爱关系等各种不同的关系,而且需要被群体认可、需要归属。
人们不断寻求加入或建立一些关系和群体:家庭、夫妻、朋友圈、工作团队、运动、政治和宗教等等。
基于人类存在的悖论,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社会生活是个人生活的前提。
作为个体心理学的创始人,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明确地提出:人类之间所有的关系都取决于社会需求,即人的个人生活在其社会生活之后。可以说,人类文明史上的所有生活形态,都是建立在社会生活的基础之上的。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原始人独自外出,什么工具都没有,那么他很可能会在原始森林里被野兽吃掉。
社会生活就很好地解决了人类自身的弱点。社会生活让个人变成集体的组成部分,让人类不断繁衍生息,让人类之间产生了必要的劳动分工与合作,让人类各自强大。所以说,社会生活是个人生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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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了社会感,才有存在感。
通常我们评价一个人,是站在一定的社会立场上的。比如,评价一个人是否有责任感,是否忠诚、坦诚等等。
本书作者告诉我们,跟社会生活相适应,是心灵最关键的任务。一个人只有跟社会相适应,才能找到自己心灵的归属,才能有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存在感。也就是说,有了社会感,才有存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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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人类的存在感中了解到,人类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依赖”关系。个人是离不开社会的,每个人都在不断寻求归属关系和人际关系,寻求外部世界愿意提供给我们的肯定,以及建立存在感。这种自我与外界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尊严”来定义。
尊严是指人内心深处的一方土地,只有被外界所认可和接受时才会存在。
尊严可以分为归属性尊严和个体尊严,如何理解呢?
归属性尊严是归属关系中的尊严,是一种群体性尊严。这种尊严是我们被赋予的一种可以归属某一特殊群体的权利。
举个例子,一国民享有他在本国应该享有的公民尊严的权利,这就是一种归属性尊严。这种尊严意味着,这个公民被整个社会所认可。同时,一国民还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忠于自己的祖国。当有战争发生的时候,有一部分人就会被要求为群体献出生命。同时,公民还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如果违背这些行为规则就有可能受到惩罚。
我们每个人都拥有多重的归属,归属于一个国家、一段夫妻关系、一个家庭、一个职业、一些运动俱乐部或其他方面的俱乐部、一些行业协会、一些宗教组织等等。
同时,每个群体成员的准入条件都有特定的评判准则,但每个群体又都会在某些时刻残忍地,甚至不公正地将人拒之门外。
个体尊严,也叫个体自尊,它与群体尊严对立,与个人自身的地位相关。
个体尊严是人与自己之间的关系,显示其拥有精神或道德尊严的能力,这种能力体现在生活中个体做出的各种选择上,比如生活方式的选择、归属关系的选择以及人际关系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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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尊严与归属尊严互为补充。如果一个群体接纳我们并赋予我们尊严,是因为在我们身上看到了或期待着某些才能、品质,而我们的自由则在于我们对这个群体的评判。
如果我们认为它运行不善,其准则与自己的相背离,我们便可以要么对其采取行动,例如参加政治活动或进行婚姻咨询、家庭咨询,要么在可行的时候选择离开。
哲学家、法兰西公学院教授雅克·布弗莱斯就是因为不认同政府的政策,认为与自己的准则相悖,拒绝接受法国荣誉军团勋章的荣誉表彰。
然而,如果群体不认可一个人,认为他没能履行职责,背叛了其准则,那么群体或者可以尝试逼他“就范”,或者将他除名、辞退他、驱逐他等。
尽管如此,除少数极端情况外,仍有一种归属关系是我们无法拒绝的,即人类这个大群体。这份尊严与生俱来,死而不灭。因此,生命与死亡都被社会所保护,所有人都是人类的一分子,这个身份值得被尊重。因而,破坏墓地与杀害婴儿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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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群体尊严与个体尊严之间会互相较量、互相制衡。每个社会,都会面临这两种力量的较量,也都会找到一些解决办法,来让这两种尊严达到平衡。
虽然个体尊严和群体尊严之间总会达成平衡,但毋庸置疑,对更加重视群体性的人来说,他们对于自己所处环境的相关问题尤其敏感。与之相反,注重维护私生活的人则会更加留意自己的隐私是否被侵犯。那么,这中间就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存在感的丧失。
存在感的丧失,就是指我们感觉不到自己的存在,我们徘徊于时间之外,亦或深陷于枯燥的重复中,又或者沉浸于对过去的追忆之中。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两种:一方面在于,我们存在的依托,即我们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比如我们对群体的归属感受到了质疑。
另一方面则是,我们遭受了更直接的打击,即对我们本人的攻击,它可能摧毁我们的自我建构,动摇我们通过人际关系和归属关系建立起来的身份认同,侵犯我们的个人尊严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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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感丧失可能表现出多种状况,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第一种:童年缺爱。
童年缺爱是指一个人在出生或童年时期,没能够得到本应该获得的信任,也就是说,在童年时没有被认可、被赋予身份或被爱。
举个例子,乔治是家里的老大,他的母亲终其一生都只关注自己的小儿子。所以,对于乔治来说,他始终无法得到母亲的认可,童年缺爱让乔治一生都很痛苦。直到母亲去世之前,他都在向母亲索要这种认同感。所以,童年缺爱会让一个人丧失一种存在感,并十分痛苦。
第二种:失恋。
法国作家基尼亚尔曾写道:“没什么比不再被爱更令人自降身份,和卑躬屈膝的了。”
失恋造成的痛楚往往会成为痛苦的根源。在这里,痛楚和痛苦并不一样。痛楚是一种症状,比如某样东西、某个事件或某个人突然出现,在我们精神上造成了一个缺口。这个缺口会带来痛苦,也会带来快感。
比如,一个女孩儿喜欢一个男孩儿,但那个男孩儿却不知道,女孩儿可能会产生痛楚。但是这种痛楚带来的是快感,是暗暗喜欢一个人的快感。
然而,如果这个被暗恋的男孩儿告诉女孩儿,他并不喜欢她,那么,这件事就会给女孩儿带来痛苦。而失恋就是一种由痛楚带来的痛苦,会让一个人丧失存在感。
第三种:离别。
离别往往是失恋的结果。对于那些在关系中付出更多感情和信任的人来说,离别对他们的存在感打击更大。
第四种:丧葬。
当我们爱的人、对我们很重要的人、其存在关乎我们自身存在感的人消失不见时,我们同样也会感到十分痛苦。这种痛苦会让我们丧失存在感。
第五种:精神攻击。
一个人被不公正地讽刺、嘲笑甚至诽谤和鄙视,都会让他痛苦。这些打击有时候会加之于受害者身上,让他们产生自责的心理,从而感到羞耻、内疚或是无力的愤怒,甚至造成精神上的绝望。
第六种:身体创伤。
这里的身体创伤是指一个人健康状况的恶化,包括丧失某些身体机能。由于疾病或衰老而导致的生活无法自理,也会造成存在感的丧失。
例如,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在1939年死于自杀。当时,他因为患了口腔癌,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都无法出席会议,或是在会上发言。这种疾病还让他身边的人逐渐远离他,甚至连他的狗都嫌弃他口腔里的臭气。当他的狗再也不来到他的房间的时候,弗洛伊德彻底放弃了自己的求生欲,最后选择了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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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的人际关系和归属关系出现问题时,他会积极地做出很多努力,来重新获得存在感。但是有一些人也会反其道而行之,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就像一个孩子,想要获得大人的注意,往往会先做出打人、淘气等极端的行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