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我下手了!

今天,吉林辽源中级人民法院网络直播开庭审理了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按说,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案件再正常不过了,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稀奇的是审理王成忠的是自己的原来的同事。

王成忠,吉林辽源中院民三庭原庭长,2017年9月1日,由他主审的一起民事案件被裁定再审,之后他因涉嫌民事王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一审由辽源市西安区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就由王成忠工作过的辽源中级法院审理了。我不关心王成忠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我感到值得讨论的是案件由辽源中院审理合理吗?合法吗?特别是今天开庭中,王成忠提出回避申请,被驳回。

作为一名吃瓜群众,闲说几句:

从程序公正来讲,本案不应该由辽源中院审理。回避制度是确保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只要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就应该回避,不考虑客观上审判人员是不是不公正审判。王成忠案发前在辽源中院工作,又是庭长,与审理其民事枉法裁判案的合议庭成员史震、康丹晶、李志华都是同事,包括辽源中院的其他人,都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回避。

本案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是,申请合议庭、人民法院整体回避没有法律依据。不错,从法条文字表述中,是没有申请合议庭、人民法院回避的规定。但如果这样理解法律,是不是有点形而上学了。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组成,法院是由工作人员组成,如果被告人与这个法院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不应该回避吗?合议庭不应该回避吗?

王成忠提出合议庭回避、辽源中院回避,而不是具体指出某个人回避,恰恰说明了王成忠与合议庭成员、辽源中院的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对某个人提出回避,往往在实践中会被认为是对这个人的不信任。当过法官的都知道,如果当事人提出自己回避,给人的感觉好像是自己被否定了,心里会不舒服。王成忠之所以不具体到某个人,很有可能是考虑到都是自己多年的同事,提出让某个人回避,怕面子上挂不住。这不恰恰证明辽源中院审理该案件不合理吗?

其实合议庭实体上会不会公正审理不是回避制度关注的落脚点。只要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无论合议庭如何公正,将来做出的结果都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这和辞职法官终身不能代理原任职法院办理的案件是同样的道理。即便是法官辞职后到原来任职法院代理案件,也不代表合议庭会照顾辞职法官,合议庭极有可能公正审判的。况且法官辞职经过一定年限后,原来工作的法院人员几乎更新完了,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影响。但法官法之所以做出了禁止的规定,也是程序公正的需要。如果认为辽源中院可以公正审理王成忠案件,即便存在厉害关系,也不用回避的话,是不是也可以认为辞职法官可以到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了。

由辽源中院审理王成忠案件,对王成忠和合议庭成员都是不人道的。原来都是同事,岗位调整时说不定还在同一个部门工作过,很有可能组成过合议庭审判过其他案件,审委会上共同研究过案件,说不定在单位集体活动中还是亲密队友,等等。现在让这几个人来审理自己的同事,有点兄弟间互相伤害的味道。

再说了,有多少贪官的案件不都是指定管辖的吗?避避嫌,让其他法院审理,不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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