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ignment for the benefit of creditors

今天重读这一词条,有些想法。查了一本教科书,准备写点。想起此前曾就相同主题写过一篇,发在公众号上,遂去检索。找来一看,写得已经不错,竟然没有太多可添加的。遂引在此。

补:一个新的知识点是,preference在破产法上竟然是preferential transfer,是那种破产前一定期间内转让财产并优先清偿特定债权人的行为,一般而言可以撤销。这是在查这一主题是新获得的。有待深挖。

上篇文章(回复数字14044查看)提到assignment for the benefit of creditors。这个词组可直译为“为债权人利益而做出的让与/转让”。这也是一种破产的替代措施,也常称为“概括让与”(general assignment)或简称为ABC/AFBC。

注意这里的assignment不是“分配”,经常有人翻译为“为债权人利益而做出的分配”,貌似符合破产法的语境,但却完全不是那回事。到了为债权人利益作分配的时候,一般就是进入破产程序了,而general assignment是破产的替代措施。

这种概括让与的机制大体如下:债务人将其财产信托让与给第三人(assignee),这个assignee与破产法上的trustee职责类似,即清算债务人资产,回收外债,将资产清算和债务回收所得用于清偿债权。清偿顺序也大致与破产法类似,分优先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按次序清偿。清偿之前也有个类似的债权审查和确认程序。

这种概括让与,在美国,个人、合伙、法人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并非我们公司法所说的limited company,可回复14020、14030查看相关内容)作为债务人时均可作出,在其他普通法国家则一般是指个人(有时也包括合伙)债务人做出的让与。

最后来看《元照英美法词典》的释义:

assignment for the benefit ofcreditors: 为债权人利益之转让,是一种概括性让与,指将债务人的全部或大体上的财产都托付给他人,由其催收外人所欠债务人的款项,出售债务人财产,将收益分配给债务人的债权人,并将偿债余额返还给债务人。美国1898年《破产法》〔Bankruptcy Act〕称破产4个月内所为的这种转让是「破产行为」〔act of bankrup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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