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公司向B银行借款,将自己的两台设备和一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A公司继续开发土地,在土地上修建厂房,并将厂房的一部分出租给了C公司。
A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交付给D公司的车队,路上部分货物被盗。D公司对运到的货物检验后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D公司以违约为由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A公司向法院出示了检验合格的鉴定,D公司认为该鉴定是A公司自己做的,不具有可信性。人民法院认为货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需要专业鉴定。
A公司与E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运送货物时接到E公司通知,E公司已经将货物转给急需货物的F公司,要求A公司将货物直接送到F公司,但是由于A公司与F公司历来不和,于是A公司没有将货物送往F公司而是送到E公司,结果导致F公司因为原料短缺而停止生产。
A公司因为资金困难,将已经抵押的设备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卖给不知情的G公司,G公司支付了价款,先取走了一台设备。
问题一:对于A公司与D公司的合同中,货物被盗的损失应当有谁承担
【答】被盗的损失由A公司承担。
理由:A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交付给D公司的车队,此时未交付之前,如不可以归责于债务人A公司,导致标的物被盗,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法可知,交付给D公司车队之前货物被盗窃,如不可以归责于债务人时,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由A公司承担风险。
问题二:对于A公司与D公司合同中,被盗货物能否主张不符合质量的违约责任?
【答】针对被盗货物不能主张不符合质量的违约责任。
理由:根据上题可知道,出卖人承担被盗货物的价款风险,风险的结果是丧失价款请求权,即为A公司丧失了对B公司相应的价款给付义务,不存在交付所失物品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问题。
问题三:法院对于鉴定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向D公司释明由D公司对货物质量问题申请鉴定。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题中,A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单方出具的意见,D公司不予承认,且法院也认为货物质量问题需要专业鉴定,则应向D公司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问题四:D公司应当向那个(些)法院起诉。
D公司应当向A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先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为普通合同买卖纠纷,被告住所地A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当适用“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A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故A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所述,D公司应当向A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五:对于A公司与E公司合同,A公司是否有义务将货物运送给F公司
答:A公司无义务将货物送给F公司。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A公司和E公司达成买卖合同,E公司和F公司达成转售买卖合同,此时未经A公司的同意,不负有替E公司向F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A公司无义务将货物送给F公司。
问题六:由于A公司未能送货,导致F公司停产的损失,能否主张A公司赔偿,诉讼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
答:F公司无法直接向A公司主张赔偿,F公司应当起诉E公司,同时法院可列A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理由:F公司与A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F公司应当起诉E公司,E公司败诉后,可向A公司主张赔偿,故A公司与此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在F公司与E公司的诉讼中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七:B银行欲实现土地抵押权,应当如何实现?
B银行仅就土地实现抵押权,不能对房屋实现抵押权。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417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A公司向B银行借款,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在在土地上修建厂房。设定抵押时,仅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之后新增建筑物的,此时抵押的客体仅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及于新增的建筑物,可以一并处分,但是不可以优先受偿。也就是说仅仅就拍卖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主张优先受偿。
问题八:B银行对于设备的抵押权能否实现?
B银行可以就设备主张抵押权。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因此具有对抗效力,原则上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对买受人主张抵押权。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满足和出卖人正常经营并且支付合理价款的,此时不属于抵押的负担脱离,抵押权人不能主张抵押权,所谓正常经营活动,在“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因此,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不属于正常的经营范围,可以对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
问题九:B银行如果想实现担保,应当向那些法院申请?
B银行如果想实现担保,应当向设备或土地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题中,A公司以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B银行如何想实现担保,应当向设备或土地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问题十:对于B银行的实现担保,法院应当如何做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