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8月16日。


现将本次专利法修正案第二次审议稿与现行专利法中发生较大变化的条款进行梳理如下:

1.  外观设计专利可保护产品局部

修改外观设计的定义: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条规定: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3.  增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情形

增加如下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情形: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4.  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5.  增加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情形

增加如下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情形: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6.  增加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的国内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7.  修改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及补偿新药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请求补偿专利有效期,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8.  修改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及增加惩罚性赔偿

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规定如下: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9.  提高法定赔偿额至五百万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额。”



10.  举证责任分配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11.  调整诉讼时效及起算时间

第七十四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益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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