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樊胜美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01事件回顾

据报道,96年出生的女孩洛洛在杭州工作三年,工资好不容易涨到了一万多,又遭到了家里的压榨,被要求给母亲买最新款的手机,自己只能用母亲淘汰下来的旧手机,还要给上大学的弟弟买东西。

19年十月份的时候,洛洛心情不好,去钱塘江散心,却意外遇到涨潮不幸去世了。

洛洛的微博显示,其生前已有两次自杀行为,疑似与父母多次向自己索要金钱有关。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公司给予洛洛父母6万元,事后家属又一度索赔41万元。

这位妈妈在来谈判前,甚至做了头发,化了妆,索要死亡赔偿。

刚开始特别激动地哭诉:我宝贝女儿都死了,就值6w吗?

而据最新消息,1月27日,女孩所在公司向媒体表示,事情已于2019年11月解决,公司总共给了其家属16万。

这位女生的不幸遭遇和其原生家庭的冷漠令不少网友直呼,简直就是“现实版樊胜美”。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深究:

1. 父母有权对子女无节制的索取吗?

2. 公司需要对洛洛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接下来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02父母有权向子女无节制的索取吗?

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遇到什么样的父母,我们别无选择。父母的生养之恩,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份亲切的负担。在法律上,关于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明确规定的。只不过,子女对父母的回报,更多的是出于亲情、出于责任、出于道德。

可是,如果遇到父母的无节制索取,如同洛洛父母这般,那么子女有权拒绝吗?父母有权向子女无节制的索取吗?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是赡养义务应当何时行使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给出了答案,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同时也明确“老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从网络上的视频和照片来看,洛洛的父母看起来只有四十多岁,远远不到六十岁,也明显不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不像“生活困难”的样子。

所以,从法律上讲,洛洛是有权拒绝父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说,在父母尚未“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阶段,即使洛洛一分钱不给父母,也是合法的。



03公司需要对洛洛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有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报道来看,洛洛是由于“心情不好,去钱塘江散心,意外遇到涨潮不幸去世”,洛洛的死亡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造成死亡的原因也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至于是否属于工伤?我们可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的认定强调要与工作有关,需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或者与其他工作相关的情形,很明显,洛洛的去世与工作并没有关系,因此也不是工伤

公司之所以先给了洛洛父母6万,而后一共又给了16万。一方面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洛洛父母的强行索要,公司为了降低影响、息事宁人才妥协的。



04结语

洛洛父母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道德绑架,利用洛洛的“报恩心态”对洛洛无节制的索取,甚至于洛洛死后还要利用洛洛的死向其公司强行讹一笔钱。

父母对子女的生养固然是有恩情在的,但是子女回报也应是合理的、对等的,而不是被父母无节制的索取。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大多发生在子女成年以前,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大多发生在父母年老以后。法律也是基于社会习惯和风俗人情,才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于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父母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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