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税务政策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疫情期间用于防疫抗疫的捐赠支出(自2020年1月1日起)

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疫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

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抗疫的物品,允许全额扣除(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扣除)

3、疫情期间社保减免规定


4、 疫情期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按照1%的征收率减征增值税  

5、应对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


6、疫情期间用于防疫抗疫的捐赠支出(自2020年1月1日起)。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抗疫的物品,允许全额扣

除(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扣除)

7、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疫情期间特别优惠政策)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8、个人所得税

疫情期间综合所得的特殊优惠政策:(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

奖金,免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税。

9、 个人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规定:全额据实扣除。2020年1月1日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等,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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