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认缴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是否缴纳印花税?

Q:截至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负数,个人转让认缴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个人转让认缴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则不应缴纳印花税。

        理由:第一,合同双方对合同金额的约定是双方意思的体现,且公允反映了转让当时被转让股权的市场价值。在认缴制下自然人股东未实际出资,印花税的账面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即0元,且截至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负数,不存在人为调整合同的股权转让价格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第二,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并未设置类似所得税法下的反避税制度。即使在某些情形下,合同双方约定的股权价格构成《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所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也无权基于征收印花税目的对转让价格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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