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分享】罗翔刑法悖论课二:刑法既要惩罚犯罪人又要保护犯罪人

我们今天要讲的呢其实是一个,大家都非常熟悉的话题,就是刑法他既要惩罚犯罪人,又要保护犯罪人。提到刑字,望文即知,就是拿人开刀一个开嘛一个刀嘛,上个世纪80年代,北京政法学院复校,那现在呢变成了中国政法大学,以前的名字叫北京政法学院。那当时有个领导就训话,就说这个学校的任务就是培养刀把子和硬把子。那非常形象地道出了当时人们对刑法的普遍看法,一种将镇压合法化的工具。

01

刀把子的疯狂之举

疯狂之举

1983年那个时候我还小,还是一个未成年人,那刑法的镇压功能呢,就被发挥到了极限这个短短不到一年,按照统计数据显示,打掉了大量的犯罪团伙,逮捕了将近200万人,在这场严打过程中,有很多人被重判被冤枉,甚至被妄杀,今天的人们可能很难想象刑罚权失去控制会有多么的疯狂,很多今天人们看起来稀松平常的行为在那个时候,居然都能够判处重刑,甚至是极刑,我在很多地方都提到过这些例子,当时有一个罪名叫流氓罪,一个非常模糊的罪名,但是最高刑是死刑,很多人都因为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四川有一个姓王的小伙跟同伴打赌,说谁敢去亲那女孩一口十块钱,哪个时候十块钱是一笔巨款,所以这个王小伙就亲的那女孩一口,被当场抓获流氓罪多少年死刑,一个男的找了一个女朋友,给她拍了一些照片,据说比较暴露也许是裸照,后来这个男的被判处死刑,而那个被拍的女的,当然属于女流氓了,好像没有判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还有一个小伙子因为喝多了,在马路边随地小便,结果也被判流氓罪判处15年,送往老家。1983年,还好那个时候我还小,我记得当时我身边有很多大,哥哥大姐姐,突然就不见了,后来据说都成了流氓,把我小时候就生活在一群流氓周围,所以各位就会想一想,这种刀把子的疯狂之举,发人深省。

思考

难道刑法真的只是简单的镇压之法吗,如果刑法只是有惩罚的机能,我们真的还需要刑法吗,中国有句古话叫行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果刑法的根本目的,只是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其实根本没有必要出台,他只要存,在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就可以了,一种密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只要你搞事了,只要危害社会了所以你就犯罪了,所以就要对你进行处罚这个处罚包括死刑,至于到底,是什么刑法跟你没关,这完全看法官的心情那么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也就完全依赖于,领导的偏好,在很多时候甚至是关于,是否道德的争论,那根本就不可能出现任何疑难案件,因为我们可以打,击想要打击的任何行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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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案

那前段时间有人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很多同学都关注了这段案情,山东冠县有一位陈女士在报名,成人高考时,发现自己16年前被人冒名顶替了,那个女的冒她的名上了山东理工大学,那这个事情,引起了社会的舆论的强烈反应,从我们的道德情感来说,这种冒名顶替者几,乎改变了别人的命运坏不坏,坏透了但是她构成犯罪吗,很多同学问我这个问题,那至少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来说,冒名顶替的行为似乎很难构成犯罪,当然有人会问,冒名顶替怎么会成功呢,那么这里面会不会有一些人构成渎职,构成受贿,哎这还真的有可能,但是我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真的发现有人渎职受贿的话,那如果这种渎职受贿,的最高刑不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话,那他的追溯时效,是15年同学们,而现在过了多少年过了16年,那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这些犯罪都过了追溯时效,那大家觉得,刑法是惩罚了他们还是保护了他们呢,如果没有刑法,大家觉得冒名顶,替者可不可以让他坐牢,如果没有刑法,那些独职受贿者能不能抓起来,完全可以,领导一生气,群众一怒吼,估计就可以立即拖出去,犬决炮决各种诀。

02

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约束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

刑法的悖论

所以大家注意这个悖论,在本质上刑法遏制的不仅仅是犯罪,而是国家,那事实上刑法蕴含了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我们之前说过刑法规定两块,犯罪和刑罚,刑罚的对象刑罚不是那个法是那个罚,刑罚的对象是犯罪,他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同时又把,对犯罪的打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刑法呢,而刑法的对象,则是对犯罪加以处罚的刑罚,所以刑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让这种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行驶而不至于践踏公民的自由,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你会发现刑法,他可以称之为刑罚法,因为刑法他有犯罪和刑罚吗,刑罚打击犯罪刑法约束刑罚吗,其实从刑法,发展的历史来看,虽然我是一个刑法学者我非,常希望我们的学科不断的发展壮大,但是我必须要接受一个事实,那就从,历史的规律来说有一个明显的规律,就是刑罚权的收缩,在远古社会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那法起源于刑,几乎是各国法制史的一个通例,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呢,这个法律就不断的分化,从刑法中就分离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各种法律,而且这些法律也逐渐丧失了以刑罚为后盾的强制力,那法律就越来越表现出一种非刑化的,变化趋势,那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你会发现,这其实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一个分裂,那人们就拥有了更多的独立性,拥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刑法就不断的收缩,而在这个同时也体现为对国家权力更为严格的规制,所以作为刑法学者我必须要承认,刑法在现代社会是一个不断收缩而不能够像古代社会一样诸法不分,以刑为主,所有的社会矛盾都靠刑法打击,那是古代社会的特征,跟现代社会是不符合的。所以在当前这个现代社会我们必须有一个观念上的转变,我们要认识到刑法的这种悖论性,就是刑法既要惩罚犯罪要约束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

03

要转变的三个刑法观

权力并非至上

当然要实现这种观念的转变,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纠正权力至上的观念,权力 power 而权力不是绝对good的权力不是至上的,那刑杀之权历来是国家垄断的暴力,相信大家这段话听过很多很多遍了。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因为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有,幽暗的成分所以人组成的任何机构一定有幽暗的成分,如果说真的有至善至美的权力,那可能存在于天国,不可能存在于世俗社会。,所以各位同学可以想一想,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的约束,极度膨胀的话,虽然某些重犯可能会被判予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感,但是从此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包括在座的每一个人,今天听课的每一个同学,当然也包括我了,我们每一个无辜的公民。

岳飞与袁崇焕的典故

一个典故我讲了许许多多的遍,公元1142年1月27日,除夕之夜,年仅39岁的岳飞,被宋高宗赐死罪名是谋反了,岳飞被捕的时候有人劝他向高宗求情,岳飞拒绝了,岳飞说上苍有眼就不会陷忠诚于不义,否则又往哪里去逃呢,甚至当时韩世忠,都去找秦桧,这韩世忠是一个非,常非常圆滑和世故的人,他认为谋反一事子虚乌有,但秦桧说啥呀,莫须有,韩世忠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如何能堵住天下悠悠众人之口,岳飞父子后来都被处死,那遇害之前,岳飞写了八个字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当天杭州城凄风苦雨,但是这个冤又向谁去申呢,岳飞的例子估计,大家听过我讲过很多遍,另外一个例子估计大家也听过,就是明末袁崇焕之死,那袁崇焕被诬通敌被叛凌迟处死,可悲的是北京城很多老百姓不明真相,对皇帝的说辞信以为真,恨袁崇焕是恨得咬牙切齿行刑之日,老百姓纷纷出钱,购买袁崇焕身上的肉边吃边骂,还骂袁崇焕是个叛徒,袁崇焕临死前,留下了十个字,但留清白在,粉骨亦何辞,他的部下呢,把他的尸体给偷了,把袁崇焕,站在北京崇文门的一个菜园子里面,他部下的后代世世代代在这里守护,后来就成为了一个公园,叫龙潭湖公园以前我住在附近,几乎每天都在那个地方散步遛弯,看到袁督师的墓真的经常会想到,在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面前,公道正义,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

思考

这是我们这个民族用血和泪,换来的对刑法使命的经验总结,其实,犯罪很可怕,但是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在所有的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他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重则是自由人生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不加限制的话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培根说什么,培根说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施法,却是污染了水源呐相比于,可能被滥用的刑罚权,那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其实是微不足道的,这是大家首先要转变的第一个观点,权力不是至上的,权力是有瑕疵的,权力是可能走向腐败。

工具主义的刑法观

这种观念认为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只是一个工具罢了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不具有独立的价值那你想一想吗如果刑,法只是一种工具那好用就用不好用就可以扔掉吗,那权的滥用是不可避免的呀,当工具可以满足使用者的目的,那这个工具就可以获得各种各种的美称,但如果工具妨碍了使用者的目的,那就会像垃圾一样的扔掉,所以如果你认为刑法,或者说法律只是一种工具的话,那就永远无法避免,为人任意裁剪取舍的命运,法律工具主义,其实也是我们刚才讲过的,权力至上的必然体现,当自诩皇权天授,那权力毋庸置疑的正确性导致掌,权者,很难有一颗谦卑的心去接受束缚,那法律自然就成为掌权者,推行政策的工具,那如果工具成为政策执行的障碍,法律只能够被修改或抛弃,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历史已经而且还将继续告诉我们,国家权力绝不是完美无瑕的,刑法也不应该成为统治者,任意操控的工具,因为刑法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而绝对不能唯权力马首是瞻,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不是法律匍匐于权力之下,而是权力在法律之下,俯首称臣这是大家,要转变的第二个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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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程序正义的理念

那么第三个重要的观念就是要重视程序正义的理念在刑事案件中,因为他调整的是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那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被告人几乎是没有还手之力的呀,那因此对国家权力要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权力的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这是法治最基本的信念,长期以来很多人,甚至包括很多法律人都有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偏见,这种观念是很难改变的,那很多时候我们法律的很多执行者,会自诩为正义的化身了,一旦你自诩为正义的化身,你就会忽视规则的限制,但是请你注意我们,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有幽暗的成分,路西法隐藏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如果权力不受约束,人内心的幽暗迟早会被释放的,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只有当人生反转,正义的代言人成为阶下囚,也许他们才能体会对,权力的限制和程序的正义,有多么的重要,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程序往往比实体承载了更多的刑事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许是可以忍受的。

我经常提醒各位同学,我们是有限的,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寻找一个绝对完美的正义,所以刑事司法必然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但是通过程序性的规则,我们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但是如果,我们只是为了追求实体正义,那也许会在某个个案中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因为每一个无辜的公民,都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人的惨剧,就会不断的重演。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中一定要禁止刑讯逼供,但是现在有很多人包括很多,司法人员会认为禁止刑讯逼供的理由。因为刑讯逼供会导致冤假错案,但其实我想告诉各位至少七成以上的刑讯逼供是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他反而会使得案件得以高效及时迅速的推进,就是他干的,他就是不说怎么办打打死也不说再打,还不说拿狗舔他还不说放蟑螂,我就不信你不说,在你房间里放300只老鼠说不说,800只蟑螂,德国小蠊,美洲大蠊一起上而且还会飞,你说呢,尸体埋在哪埋在内刀埋在哪埋在内全,找着了不就是你干的吗,这种刑讯逼供要被禁止吗,如果认为刑讯逼供是要为了,防止冤假出案那很,多刑讯逼供是不要被禁止的呀,所以提醒各位同学注意,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不是因为他会导致冤假出案或者不是主要,因为他会导致冤假出案而是因为刑讯逼供在程序上是不正义的,很多同学听过我所引用的马丁路德金的那句话,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请记住这句话,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有毒的种子,永远长不出正义的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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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总结

总结

总之,这样一个看似悖论性的命题,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还要有效的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多年以来,我们总是过分的迷信刑法的惩罚功能,而无视刑法的人权保障作用就像我们之前所引用的古话,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为了打击犯罪那根,本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他只需要存在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我们说过很多遍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反而能够更大范围的打击,一切所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这就是为什么有人就说过,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刑法本身是多余的和伪善的。

那么人类为什么需要刑法呢,300多年前,启蒙思想家就做出了回答,他说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法,但他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总之呢,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刑法是双刃剑,两个刃一个刃针对犯罪,而另外一个刃,针对国家权,这也是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的刑法的著名的悖论性他说,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他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他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他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

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公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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