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Chapter2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S2&S3)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代理与委托:

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从事的事务不同: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经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行纪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以有偿,亦可为无偿。

代理与传达:

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传达人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代理,但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3.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可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

二、委托

1.委托代理概述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

代理权概述: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或基于法律规定,如法定代理;或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如指定代理;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如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

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要成立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时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

与诉讼时效相近的一个概念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适用对象不同;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3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

3.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作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实施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

除了上述三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外,下列情形也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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