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1 差评,涉嫌侮辱、诽谤?

当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是否会因商品或商家不符合预期而留下你的差评?是否曾在不满情绪的驱使下,发表过用词较为激烈的留言或评论? 而这些不好的评价,均属于网络差评,其中不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可能,作为网民该怎么规避侮辱、诽谤责任呢?

(1)差评、负面评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前述规定是对商家服务进行差评、负面评价的权利基础。

只要是真实地表达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交涉情况的评价,均不构成侵权,均是依法行使建议权、监督权和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只有在实施了法定的侮辱、诽谤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外部综合评价)降低才涉嫌构成名誉权侵权,该等评价降低不包括被评价者的内部自身评价。

(2)什么是网上侮辱、诽谤行为?

网络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传播速度、广度都很迅速,在网络上谩骂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需要承担名誉权侵权的责任。侵权人利用网络或在网络空间实施了网上侮辱和网上诽谤行为,其中网上侮辱即指在网上故意或恶意 “以事生非”地辱骂、嘲笑他人、贬损民事主体的人格,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网上诽谤指在网上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无事生非”的贬损民事主体的人格,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前述两种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3)差评、负面评价与侮辱、诽谤的距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本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研究生网上留言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一案被告人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的话题下匿名发布了“……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等评论。本人辩解除了认为教学内容“用处不大”,还因其多次看到文考网工作人员把给负面评价的学员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公布在微信群等地方,认为这些学员或因此遭受网络暴力。此类评价言辞相较于前述法律规定,可见一斑。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人认为商家与市场应该对“差评”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不要稍有过激言论就认定为侵权。从法律平衡角度,最根本的保护对象应该是消费者,应当让评价制度真正地发挥作用。

(4)因差评被起诉判赔,是对司法的误解

司法审判所裁判的是侵权行为,而不是差评及差评行为。

目前“研究生网上留言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案件所释放出来的信息显示,法院审理认为,匿名评价“......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另一人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前述内容均是以相关言辞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认定结论做出的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差评”中即使有些主观、过激甚至片面言辞,但是只要基于自身真实的消费体验和感受做出的评价,并不存在恶意捏造事实,抹黑、侮辱、诽谤商家名誉的情况,则不应当构成侵权,受法律保护。

(5)针对“研究生网上留言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案件所引发的社会反响与网络讨论,本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度,提供如下意见:

(1)言论自由守限度,法律意识须提升

言论自由是宪法权利。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恶意差评等都是违法的,势必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2)网络言行受约束,网上社交要自律

网络世界并非完全虚拟,在很大程度上,它已经是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的延伸。网络实名制的时代,每一个社交账号的背后都是一个依法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其网络言行皆受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尊重他人、文明上网,理应成为人们的行为自觉。

在任何情况下,网络言行都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广大网民要自觉抵制不良网络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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