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盈利”或“亏损”,往往就在于这件事做的怎么样!

“税、税、税......”,是什么导致你满脑子里都是这个字!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税收。”

我们经营企业的最大目的就是争取更多的利润。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做到:“开源”,即扩大销售实现销售收入的增长;“节流”,即减少企业日常的开支。

其中,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一个“节流”的很有效的手段。虽然税收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减少缴纳税款。

纳税筹划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在我国开展的较晚,那究竟什么是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

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有以下两个特点:

1、明确表示了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

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幺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

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成功。

2、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手段。

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很显然,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个最基本的经济行为。

纵观税收筹划在我国的短暂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税收筹划与偷税相分离阶段;二是讨论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阶段;三是税收筹划系统化发展阶段。

随着我国的市场主体逐步成熟,纳税观念已经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纳税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我国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存的国家,企业在交完流转税以后,还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

企业认为税收负担偏重,所以,开始关心成本约束问题,即关注如何节约税收支出,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那么,纳税筹划究竟能给企业带来哪些效益呢?

从短期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强化。

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都是很有意义的。

财税筹划的根本目的

我们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要讲求结果第一,纳税筹划也是如此。如果说,你做筹划前与筹划后所得到的效果没什么差别,那就是徒劳无功的。

所以,我们做纳税筹划一定要紧盯结果,一定要达到我们想要的两个根本目的。

一、减轻税收负担。

减轻税收负担包括3层含义:

1、绝对减少税负

绝对减少税负表现为税收负担额的直接减少。

例如,企业去年交税1000万元,今年纳税筹划以后交税800万元,其直接减少税负就是200万元。

2、相对减少税负

相对减少税负需要把纳税额与企业的各项经营业绩挂钩。

例如,如果某企业今年的销售额比去年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数的减少并不能完全反映纳税筹划的效果。所以,通常以税收负担率来衡量是否相对减少了税负。

3、延缓纳税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不在乎延缓纳税,认为通过一切方法,把年初应交的部分税收推迟到年末交,并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这种观点并不正确。

因为把年初的税款合法地推迟到年末交之后,企业就取得了把这笔税款作为资金使用一年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纳税筹划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税收零风险。

税收零风险指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问题,纳税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纳入进来。

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

1、日常稽查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征、管、查相分离,日常稽查是指稽查部门主要负责的对管辖区域内企业日常情况进行的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公司数量一般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2、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根据上级税务部门的部署,对某个行业、某个地区、某个产品、某项减免税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

3、举报稽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都可以举报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以后,采取一些措施对纳税人进行检查,这种检查叫做举报稽查。

涉税零风险是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税收风险为零也是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

通过以上篇幅,我们大体知道了纳税筹划的概念、特点、意义和根本目的。下面,我们用实际案例让大家对纳税筹划有个更加直观的印象。

某房产公司纳税筹划案例简析

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市民观望情绪严重,房产成交量不断下降。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者为了加速资金回笼,决定采用一些促销手段,企业在设计销售方案时,面临着以下两个方案的选择:(假设一套房子定价100万元,一辆汽车价值10万元):

方案1:“促销期内买房子送汽车”方式。

方案2:“促销期内优惠原价的10%”方式。

从上述过程中,管理者进行初步分析:

对于方案1,客户如果买一套房子100万元,就须赠送一辆汽车,花费10万元,所以房产公司净剩余90万元;

对于方案2,在促销期内给与客户原价优惠10%,则净剩余为100×(1-10%)=90万元,所以两种方案没有差别,均可行。

但是如果站在税务的角度考虑,方案却有优劣:

方案1:对于房产公司来讲,销售一套房子100万元,需要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城建税及附加5×(3%+7%)=0.5万元;

由于房产公司用100万元的10万元购买汽车无偿赠送给客户,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因此需要多缴纳增值税:10×17%=1.7万元。

由于汽车是房产公司无偿赠送给客户的,客户所得应作为“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房产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即房产公司还需要代客户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需要多替客户缴纳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

由于房产公司代客户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按照所得税规定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还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33=0.66万元。

房产公司缴纳印花税100×0.05%=0.05万元。

对于客户来讲,房产买卖需要缴纳契税:100×3%=3万元。

客户合计缴纳3.05万元。

方案2:按照优惠价的10%销售,即以90万元的价格销售,所以需要缴纳营业税90×5%=4.5万元,城建税及附加4.5×(3%+7%)=0.45万元;缴纳印花税90×0.05%=0.045万元。

对于客户来讲,房产买卖需要缴纳契税:90×3%=2.7万元。

印花税:90×0.05%=0.045万元。

客户合计缴纳2.745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方案1缴纳的各项税收大于方案2缴纳的税收,无论对于房产公司还是对于客户,方案2都较好。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各种方案事实上都满足了管理者的最终需求,达到了预定目的。但是,如果加入税收因素的考虑,则方案的优劣便更加凸显。

总结

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成熟的市场主体行为,是纳税人理性化战略的一部分。

它的成熟程度其实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成熟度,反映了该国国民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可以使社会经济更快、更健康发展,税收筹划也可以实现政府与企业“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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