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2》被盗播,这次优酷赢了

说起近些年超火的国内电影,就不得不提《战狼2》。

8天票房突破20亿,《战狼2》在2017年上映,创造了华语票房的奇迹。然而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纷争,也没有间断。

影片尚未上映的时候,就遭到了起诉。

2017年5月,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传奇人)以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将被告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登峰)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如今,影片热潮已过去近两年,《战狼2》又一次和知识产权扯上了关系。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优酷公司起诉云计算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云计算公司在其运营的投屏软件“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提供电影《战狼2》的在线播放服务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自《战狼2》上映以来,就引来了巨大的叫好和关注,各项记录更是不断刷新,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和票房号召力。所以优酷公司不惜重金,买下了《战狼2》的版权,该片自2017年11月3日通过优酷网独家首播。

但随之而来的是《战狼2》一个又一个的盗播,从一开始该亚科技的盗播案,到现在云计算公司以投屏打擦边球侵权,真可谓想食战狼肉着多矣!

不过,对于原告(优酷公司)的控诉,二被告不予认同。云计算公司认为,涉案作品来源于百度网盘,为储存在其运营的电视投屏软件“袋鼠遥控”手机客服端中,该客户端只提供连接服务;百度公司则认为,其非“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与该案件无关。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运营着是云计算公司,且在播放过程中,并没有显示需要下载手机客户端或跳转到其他网站播放的情况,也未显示需下载百度网盘或进入百度网盘进行操作,而是直接播放直至结束,所以,云计算公司所谓“仅提供连接服务”根本无法证明。

这一案件,以优酷公司的完胜告终,但背后的法律知识却依旧值得我们反复咀嚼。

开始之前,柯北先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投屏”。


投屏也称多屏互动,将手机的屏幕或者内容,推送到电视或者PC等大屏幕上展示。多数人看视频,还是希望大屏幕观看,所以投屏app应运而生。

而目前因“投屏”而引发的版权诉讼并不多,这一案将,让“投屏”这个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细分领域,引发更多关注。

近几年,随着网络版权逐渐规范,但各类盗播案件依旧是层出不穷。那么盗播究竟侵犯了什么权利呢?这个事件我们来分三个层次进行说明:

首先,是如果盗播者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作为作品的电影放置于网络空间并谋利,这一行为涉嫌侵犯电影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盗播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即由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此外,根据《刑法》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之规定,如盗播者系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虽然我一开始违法了,但马上删除了,这还算不算侵权呢?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如果平台根据一般的注意义务应知或者明知作品涉嫌侵权,即使其履行了删除义务,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我不去转发原网站的,而是复制了朋友圈的视频链接,这个也算侵权吗?

算!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者限定为组织。因此,在没有教学、科研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擅自在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视频转发有风险,网友看剧需谨慎,希望大家谨记这三点,做一个文明观影者,做一个知识产权的保护人!

因为,这既是在保护我们好不容易建立起的知识产权大环境,也是在保护自己做一个懂法守法人。——禾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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