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重在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

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时代要有新作为。近年来,问责工作有效推动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简单靠问责推动工作,不分问题的性质、情节,“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有的将被问责干部“晾在一边”,不再列入提拔重用考虑范围,使问责的效果作用打了折扣,影响了干部担当作为。

2019年8月25日,党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切实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积极性。

规定问责要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将在主观上想正确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因主观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客观上执行不到位、置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于不顾而不担当不作为区别开来,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保证处理意见公正合理,让被问责的干部心服口服。

开展问责工作的目的是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而不是束缚干部的手脚。《条例》规定,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问责适用规则的明确,既释放了严格责任、严肃问责的强烈信号,又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条例》与党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相衔接,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明确规定应当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通过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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