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外债,离婚时,妻子需要共同还吗?

很多网友私信骚哥,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说实话,法条不复杂,但实际生活中各种情况很繁杂。骚哥捡要点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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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的依据来自于两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欠债的,原则上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以双方名义欠债的,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夫或妻欠债的时候,明确和债主约定,是个人债务,与家庭无关。这种情况属于夫或妻的个人债务。第二种是夫妻之间书面约定,结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情况下,夫或妻对外欠债的,也属于夫或妻的个人债务。但是,第二种情况有一个条件,就是债主知道你们夫妻之间有这个约定。如果不知道,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就需要不欠债的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债主知道。

说实话,司法实践中,证明这两种列外情况存在,有点难。尤其是第二种,你说债主知道,债主说不知道,你就必须得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债主的确知道,否则法官不会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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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官还会考虑一个问题,来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即《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也就是说,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是夫或妻个人债务。

因此,你只有证明你丈夫欠的外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有可能让法官判定你丈夫的外债是个人债务。

何为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家里增添了新的家具、新购买了车辆房产、生活品质明显提升等等。再比如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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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离婚债务问题各种情况都有,骚哥也只是抛砖引玉,但大致也跑不出上面所说的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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