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

组织结构

按照《公司法》组建的股份制银行,参考“三权分立”原则,即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银行法人可以有效地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避免权责不清,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_第1张图片
典型股份制商业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决策系统

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

l 股东大会

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重要事项决策权。

权限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银⾏各项经营管理⽅针和对各种重⼤议案进⾏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等

l 董事会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

权限包括:确定银⾏的经营决策,董事会⼀般不直接参与银⾏的⽇常⼯作,但银⾏经营的重⼤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董事会有权任免银⾏管理⼈员,选择熟悉银⾏业务的⾼级管理⼈员来具体管理银⾏;设⽴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如执⾏委员会、贷款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通过其对银⾏的经营管理活动进⾏组织、指挥和监督。

执行系统

由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领导的业务部门组成。

l 总经理(行长)

商业银行最高行政负责人,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

l 职能经理

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要设置若干个业务、职能部门及部门经理。

监督系统

商业银行监督系统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

l 监事会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

职责:

1. 检查银行财务和业务。

2. 对董事、行长执行公务时违犯法律、法规或银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 列席董事会议。

l 稽核部门

董事会或管理层领导下的部门,职责是对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稽核、核对、检查、监督,以判断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效益性。

在商业银行中,监事会的权威性大大超过稽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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