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周二法律专题十一:刑事法律援助有了新规范

        今天看到新华社发布的消息,“刑事法律援助有了新的“行为规范”。由于职业使然,对这个消息很感兴趣。打开一看,原来是司法部颁《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颁布了。

        这是司法部出台的首个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

        很多人并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是怎么回事,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支付高额的律师辩护费或代理费,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无偿指派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新出台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规范共9章,对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刑事法律援助和服务质量控制等提出具体要求,并给出了承办阶段归档材料目录。

        规范还将受援人定位为个人,而不是公民,有效保障了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

        该规范对于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案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有关律师执业行为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粗体标注,具体如下:

        “8.5.2 刑事代理

  8.5.2.1 刑事公诉案件的代理

  刑事公诉案件的代理要求如下:

  a)承办律师应协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b)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依法确定委托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通知代理公函提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附卷归档;

  c)承办律师应及时到办案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以及申请证据保全,并制作阅卷笔录或者证据目录附卷归档;

  d)在法庭审理中,承办律师可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代理律师意见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e)承办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签名。承办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签名;

  f)承办律师代理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的,参照适用本规范有关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8.5.2.2 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

  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要求如下:

  a)承办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b)承办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自诉状;

  c)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承办律师应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d)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前,承办律师应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对于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e)承办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人民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不到庭的,承办律师仍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

  f)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的,在征得自诉人书面同意后,承办律师可同时担任其辩护律师。承办律师应及时就此向法律援助机构予以书面报告;

  g)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承办律师可根据自诉人授权参加法庭调解;

  h)承办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8.5.2.3 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

  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其中:

  a)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要求如下:

    1)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承办律师,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附带民事部分的审判活动。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应通过与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其具体代理权限;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理受援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

    3)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可自行或协助受援人依法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4)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承办律师可建议或协助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

    5)承办律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告知受援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能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6)受援人参加诉讼的,承办律师应指导受援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

  b)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要求如下:

    1)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承办律师,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附带民事部分的审判活动。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应通过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具体的代理权限;

    2)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可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应撰写答辩状,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经被告人同意,提出反诉以及与对方和解;

    3)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批辩护人可同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

  8.5.2.4 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

  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要求如下:

  a)承办律师接受指派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应通过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具体的代理权限;

  b)承办律师应及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申诉人及其近亲属,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依法代理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也可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c)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复查的,承办律师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为了保证复查案件的公正审理,承办律师也可申请异地复查、召开听证会。

  8.5.2.5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代理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代理要求如下:

  a)承办律师代理强制医疗案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代理意见;

    1)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实施了相应的暴力行为,以及该暴力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

  b)承办律师代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发表意见,对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可出示相关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

  8.6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

  法律援助机构和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开展或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应依照本标准及司发通﹝2017﹞106号、司发通﹝2018﹞149号文件执行。

  8.7 结案归档

  8.7.1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立卷材料由卷封、卷内目录、卷内材料组成。卷内材料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指派等审批材料,以及律师提交的承办材料。上述立卷材料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承办归档材料详见附录A。司发通﹝2013﹞34号规定了格式文书的要求。

  8.7.2 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材料主要包括:

  a)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材料(申请类);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申请类);

  c)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申请类);

  d)申请事项有关材料(申请类);

  e)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类);

  f)刑事辩护、代理通知材料(通知类);

  g)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存根)、指派通知书;

  h)送达回证;

  i)据以结案的相关文书;

  j)结案报告表。

  8.7.3 承办律师应在结案后逐项填写结案报告表,并自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侦查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审查起诉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诉讼案件以承办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承办律师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8.7.4 承办材料应反映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全过程。提前解除委托协议的,应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

  8.7.5 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承办律师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材料齐全的,应根据本地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及时支付办案补贴或报销有关费用。

  8.7.6 未成年受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卷归档和查询,应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关规定。

  8.7.7 刑事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守法律援助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司法部出台该行为规范,对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全覆盖的推进是一个重大利好,也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行为提供了很好的规范和法律依据,相信随着规范的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将更有效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也会得以很好地满足,为维护社会稳定也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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