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实施条例修订意见稿》的想法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学,有想法,其肆如下。

37条【出让、出租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二)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最高年限执行。

实施条例相比新土地法应该更具操作性,本条一款(二)项的“产权明晰”指的是什么没有明确。相比新土地法第六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的规定,“产权明晰”更抽象。其实,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就是产权明晰。土地的所有权人就两种——国有和集体。《物权法》第九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登记的肯定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简化了个“经”,用在法律规定中不严谨。

本条第二款既然用了参照,第二个“最高年限”就有重复,不符立法文字简洁的要求。

想法肆,建议修改为:

【出让、出租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二)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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