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卖货“钱多人傻”?悬在头上的达摩斯之剑已经在路上!

这是一个人人自媒体,全民直播的时代,随着直播卖货红利井喷,越来越多的明星网红加入直播卖货的行列,赚的盆满钵满。

很多消费者带着对自己热衷明星网红的追崇和信任,不断盲目剁手,疯狂抢购。

直播引流具有随机性,直播内容需要能快速有效吸引顾客的眼球。

于是“全网最低价”、“限时秒杀“、”必买爆款”、“立刻见效“、“品级最高”、”原产地进口”、“销量第一”等等渲染产品产地、历史、口碑、销售数据的直播话术应用而生。

与此同时达摩斯之剑也已悬在直播卖货明星网红头上。

《广告法》规定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广告代言人。

明星网红直播卖货带货,主播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通过其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服务的商业活动属于广告代言行为。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代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描述产品时最好不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端用语,以免造成歧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代言人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等情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广告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网红主播自创品牌或自产自销,属于商品生产者;网红主播自主选购并推销商品属于商品销售者。除了应当遵守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明星网红网红直播卖货火爆多数靠的是低价,“市场最低”“限时秒杀”强调商品原价与折扣价,从而体现让利的优惠幅度,通过标注原价使消费者冲着优惠幅度而购买。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原价”应当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主播卖货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随着未来5g慢慢普及,加上各种视频直播软件,未来的线上销售,直播卖货的规模会越来越大。

直播卖货创造出一个个销量神话,制造出一个个卖货达人。

面对直播卖货低门槛、高收入的诱惑,能像明星网红一夜暴富成为众多直播卖货新人的梦想。

现在的明星网红主播和未来即将加入直播卖货的主播们,你们真的都清楚知道直播卖货的风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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