浣洋诀4.2.3唐法之丰碑---中华第一法典与“东亚共同法”

4.2.3唐法之丰碑---中华第一法典与“东亚共同法”


八角笑了笑道:“但是‘春秋决狱’法也不那么靠得住,很多时候它会变成诡辩。这种诡辩落在纸上就叫做‘春秋笔法’,经常具有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能力。”


“然而,‘春秋笔法’已经成为了中国古代官吏兴诉讼、写状词的基本功,如果官吏和讼师们不懂得引经据典,将大处说小、小处放大,是没办法搞法律、审案子的。所以,中国人不得不尊重这个现实。”


小武皱眉道:“原来‘刀笔吏’的基本功是由此而来的?似乎你很不喜欢‘春秋决狱’法?莫非是因为‘春秋大义’本身有问题,还是董仲舒给出的那些先秦案例有问题呢?”


八角摇了摇头,道:“都不是。‘春秋决狱’只是将儒家思想和法家制度嫁接在一起,只为了解决法律条文不可操作、缺少详细合理解释的境况。这在没有更好办法的时候,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总比明显不合理的野蛮执法要强。”


“然而在春秋笔法之下,人为操纵的空间不小,所以法律被歪曲的可能性很大。在相当程度上,执法的效果只依赖于判决者的个人能力以及品德。这样一来,人治的因素便超过了法治,因而法制建设并没有达到其应有的高度。”


小武似有些明白了,点头道:“这样看来,还是法制自身不完善的缘故。”


八角点头笑道:“法学家们很快就明白了秦汉之法的弊病,就是条文太僵硬,没有注解、难以操作。所以从《晋律》开始,立法者开始认真编写司法解释。”


“杜预、张斐二人专门为《晋律》的每条都做了注释,并且宣布其注解与法律本身具有同等效力。所以《晋律》亦可称为《张杜律》,写注释的人比立法的人还要有名。”


小武恍然大悟道:“法律必须要有符合时代的条文解释,且要具体而有操作性。这样才能不再依赖儒家的过时案例为判案依据!”


八角微笑道:“不错。但直到唐朝,中国法制方才基本告别‘春秋决狱’法。随着《永徽律》的诞生,中国进入了古代法的第二个高峰,而且是辉耀了整个东亚、形成了中华法系历史上的里程丰碑。”


“《永徽律疏》又名《唐律疏议》,诞生于652年,乃是中国首次成型的完整法典。由于之前有强力铺垫---隋唐已连续颁布了四套法律:《开皇律》(杨坚)、《大业律》(杨广)、《武德律》(李渊)、以及《贞观律》(李世民),所以到了二圣(唐高宗、武则天)执政的初期,《永徽律》终于横空出世!”


小武惊道:“此《永徽律》有何特别之处?竟能够为唐朝代言!还超过了《贞观律》?”


八角捋须笑道:“唐太宗本人特征是进攻型的,相对更重视军政一些。不过他还是提出了一个重要法律思想:‘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


“所以,‘春秋决狱’肯定是没有市场了,因为先秦的那些案例只体现了上古儒家的君臣父子体系和华夷区别思想。”


“而自北魏以来,中国的民族、种族融合度在不断增高,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准则显然变成了‘刚需’。”


“唐太宗去世以后,能够守成并且继往开来的唐高宗、在其执政第二年时,由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唐临、段宝玄、刘燕客、贾敏行等汇集了全国法学家,共计19人,共同编订完成了《永徽律》。”


小武讶道:“那么,这时候的法律条文解释又有什么特点呢?”


八角微笑继续道:“就在《永徽律》发表后一年,唐高宗又特地下旨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要求广招法学家们再编写‘注疏’---即法律条文的解释。”


“于是在永徽四年,《永徽律疏》终于全部完成,‘疏在律後,律以疏存’---这是个了不起的创举。《永徽律疏》颁行天下后立刻成为唐法的最高丰碑,外国人一般称为《唐律疏议》,以之为唐朝法律的不二样板。”


“《唐律疏议》具有开放的特点---将中华法统中的法、儒等思想去芜存菁,改变了法家为体、儒家为用的格局;但仍全面体现了古代法制的水平、风格和特征;还参考了一些外国行之有效的法律。同时,它形成了中国最完整、最古老的大法典,对后世的宋、明、清等朝,以及东亚许多国家,都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小武奇道:“为什么对东亚各国也有影响?”


图表5盛唐之疆域拓展

图表5盛唐之疆域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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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角捋须微笑道:“《永徽律疏》的问世,正好伴随着‘永徽之治’的盛世来临,这里头肯定有大唐法治的一份功劳。”


“然而,永徽年号只不过是‘二圣时代’的开端罢了。很快,紧随着‘二圣’长达50余年的开疆拓土,大唐文化传遍了四方;东亚、中亚的无数国家都被征服,或者主动对大唐表示臣服。”


“很多国家都派出了遣唐使,一边与中国实地交往,一边学习唐朝的制度---《唐律疏议》当然首当其冲。何况在盛唐时期,一直有相当多的外国人被充做中国的官员,因而他们的法制学习并不是肤浅的,而是经过长期实习历练、相当有根基的。”


图表6盛唐二圣武功之上半部(650-684年)

图表6盛唐二圣武功之上半部(650-684年)


图表7盛唐二圣武功之下半部(684-705年)

图表7盛唐二圣武功之下半部(684-705年)


小武恍然点头道:“原来如此。那么《唐律疏议》到底有些什么长处呢?”


八角捋须微笑道:“《唐律疏议》不但系统地明确了律、令、格、式等各大部分,此外还有典、敕、例等多种法律形式。其主体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十二篇,共计502条;加上解释和补充,结合起来就组成了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


“官员如果熟习《唐律疏议》,实有莫大的好处。例如著名的‘狱神’狄仁杰,在任大理寺丞时,曾于‘一年中判决了大量积压案件,涉及到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


“这种成绩固然说明狄公是‘劳模’、而且法务能力非凡;但清楚明晰、操作可靠、量刑精准的法律条文以及解释和补充,也是令这一切成为可能的伟大功臣。从这一点来说,狄仁杰与其背后的《永徽律》也是互相成就。”


小武深深点头,大赞道:“不错!狄仁杰解决问题如此之快,显然也是因为唐法的实用性极强!那么在判案时就不会卡在某些疑难问题上许久而踌躇不决了!”


“而且我绝对相信,为了尽可能加快判案速度,狄仁杰肯定是预先背诵过《唐律疏议》!”


八角捋须呵呵笑道:“《唐律疏议》在量刑方面非常细致,远超以前的法律。这甚至给了狄仁杰难得的机会---让他很容易找到司法依据,有理有节地反对皇帝随便定刑。”


“事实上,狄仁杰在官场上崛起、被提拔到高层,乃是因为一件皇家树木误砍案的判决。由于两位替皇家陵园守墓的将军想赚点外快,擅自砍伐园外的一些树木(变卖或做家具),但没掌握好分寸、误砍了陵园边缘的一颗树。”


“唐高宗得知此事后大为恼怒,想将两位将军处死。然而当皇帝亲自指示大理寺审理此案之后,别的同僚都迎合上意,只有狄仁杰反复陈述这不够死刑、因为案犯还没有直接在皇家陵墓内动土。”


小武惊笑道:“那唐高宗怎么办呢?”


八角捋须笑道:“狄仁杰把话放了出来,皇帝一定要随意杀人的话,就不要让他们审判。在被高宗招上朝堂后、他还是如此强硬,最后皇帝也无可奈何,只得接受了狄仁杰的意见,从轻处理了案犯。”


“毕竟,给《永徽律》写好解释与补充,成为‘天下之准绳’,也是唐高宗自己的主意---这件律、疏齐发的创举让他在法律造诣和贡献上、超越了中华以前所有的皇帝。”


小武哈哈大笑道:“唐高宗对法律的态度倒不是‘叶公好龙’,十分难得啊!”


八角呵呵一笑,又道:“唐法还有一些别的优点,例如‘错案’追责制度。而且,唐朝历史性地确立了‘复奏’制度---地方上的死刑要经过三次复核,京城的死刑要经过五次复核。这等于是给死刑犯提供了多次上诉的机会,目的是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尽可能维护公平。”


小武张大了口,连连点头道:“不错,这的确是法律的一大进步。”


八角笑道:“还有,唐法对于‘食品安全零容忍’。如果商家保留变质食品,即使尚未出售、但是没有焚烧销毁,一经发现就是几十大棍伺候。若变质食品售出,致人生病者最轻也是流放罪;致人死亡当然是重罪,可能判处绞刑。”


“此外,《唐律疏议》在案件情景分类也很细致。例如,‘正当防卫’原则被极大的细化了。比如是否误闯了别人住所的定性;个人属性是否不适合正当防卫---老人、小孩、孕妇、酗酒者等等。”


“在符合防卫原则的条件下,擅闯民宅被杀死则对方是无罪的;甚至在对方闯入且预知其有歹意的情况下,先动手杀人也是无罪的---只要能拿出合适的证据。”


小武倒吸了一口气,道:“难怪说《唐律疏议》的操作性极强!是中国法律的一座丰碑!”


八角捋须道:“外国人对中华法系的印象,基本上都是从这部前所未有的大法典而来的。此法对中国来说尚且是一座丰碑,更不要说向唐朝臣服的那些国家了。朝鲜、日本、越南、琉球等国的古代法建设,大半都是从摹仿《唐律疏议》开始。”


“说具体一点,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养老律令》、《近江令》,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的《刑法》、陈太尊建中六年的《国朝刑律》,内容都与《唐律疏议》的某部分基本相同。”


“所以,流传甚广的《唐律疏议》可以被认为是一部‘东亚共同法’!当东亚各国使用着近乎相同的一部大法典之时,各国社会也便更趋向于一个‘文化共同体’了。”


小武恍然大悟、连连点头兴奋道:“没错!后世的大中华文化圈之所以能够形成,在世界文明之林中独树一帜,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了唐朝软实力的影响!而这部《唐律疏议》在其中具有绝大的功劳---所以无论怎么称颂这座‘中华法律的丰碑’也是丝毫不过分的!”


图表8《唐律疏议》印本

图表8《唐律疏议》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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