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继承法篇之法定继承

今天学习了《民法典》的继承法篇,读到了法定继承条款,想到了前一段时间,听到的一个关于继承的故事。

          一位先生,暂时定名为张先生吧!

      张先生是父母唯一的儿子,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多年前都出嫁了。

        十多年前张先生和他的妻子离婚了,妻子远嫁,留下一个年幼的女儿由张先生抚养长大。

    当然,张先生的父母在照顾孩子方面也帮了不少的忙。五年以前张先生的父亲,因为急性心脑疾病去世了。只剩下母亲、女儿和他一起生活。

三年以前,由于市政建设,张先生家住的地方,被定为拆迁。拆迁的时候,张先生家所有的房子加起来共换出了五套商品房。其中女儿女婿住了一套,张先生和母亲住了一套。然后剩下的房屋全部出租。而这五套房子全部都在张先生名下。

        而去年年中的时候,张先生也因为一场疾病去世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中国古往以来的老规矩,张先生的五套房产应该全都归女儿所有。但实际上女儿能得到多少呢?

      从法律层面来说,张先生的第一继承人是母亲和女儿。所以张先生去世以后,房子一共五套,母亲有两套半的房子,女儿有两套半的房子。

      而今年年初,张先生的母亲也因病去世了。当时他母亲的第一继承人只剩母亲的两个女儿,也就是张先生的姐姐和妹妹。所以母亲以后的那辆套半的房子只能由张先生的姐姐和妹妹,一人继承1.25套。和张先生的女儿是没有关系的。

    而张先生的女儿只能继承了张先生剩下的两套半房子。今年的年中,张先生女儿和她的丈夫因夫妻关系不和睦,走到了离婚的结局。而这时,经过法院判定,张先生的女儿只能分到1.25套房产。因为夫妻结婚以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法律,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一切以法律条款为准。(当然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

    网络上很多人解读最新的《民法典》,说侄女侄儿可以继承叔伯舅舅的遗产。其实是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叔伯、舅舅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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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新的《民法典》继承篇,条款特别清晰详细。慢慢细读会有不一样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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