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近日在一个婚姻家庭专业群里,律师们在讨论一个案例出现的问题:

有律师提出:男女双方有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对房产作出了明确分割,比如约定了某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要配合过户到女方名下。但是现在男方不配合过户。代理女方,能否在不离婚的情况下直接起诉男方,要求履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

回答是否定的!为什么?

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内部约定,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不离婚不能要求分割,除非法律规定的上述转移财产…、一方需要医疗费对方不给…等情形才可以!

那么婚内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有没有用呢?

两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不过第一个问题仅是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者;第二个问题吧,肯定是有用了。因为每个婚姻家庭都存在财富和爱情、亲情的平衡,内容及其丰富多彩,有心理、情感、法律等等。对于有财富保护需求的人来说,有了婚内财产协议等其他工具,既规划好财富安全,又能够让男女双方高高兴兴步入婚姻家庭,“有言在先”或许双方相处时,就多一些为家庭考虑,多为对方着想防止后患。否则风险隐患…

所以啊提前预防是否好些呢?

但是对于婚内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涉及不动产比如房产的赠与或夫妻财产约定,那就要及时处理。更详细的问题可以私聊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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