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法律专题三十七:交通事故责任全责认定

        最近开车上下班,经常能够看到周边有些车主账户剐蹭后辨不清责任却互相争吵不休的情形。

      也特别容易让我想起曾经当检察官时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场景。现在既然是普法人,就简单地普及一下交通事故全责的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事,交通事故责任全责认定,则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且有一方当事人是过错责任。

        按照公安部令104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现代社会,车来车往,安全行驶,务必牢记。一不争,二不抢,互谅互让稳驾驶,平平安安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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