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货拉拉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为什么我再次提起这件事,是因为这件事从一个“故意伤人事件”变成一起“误会”的“交通意外事故”,周某春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事件的另一受害者,他会以怎样的罪名被起诉以及判刑,在这起事故中法律又应该怎么去衡量判断二人的对与错?
现在我们来回顾下这个事件。
受害人:车莎莎,女,23岁,身高150厘米,体重43,5公斤,岳阳临湘人,生前系长沙市某公司员工。
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男,38岁,长沙市岳麓区人,2019年9月注册为货拉拉公司网约车司机,驾驶车辆为白色瑞驰电动面包车(车辆里程数19730公里,车况良好)。
2021年2月6日15时,司机周某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某搬家订单,总费用51元,其中车莎莎支付39元,平台补贴12元。
20时38分,周某春驾车到达车某某小区。车某某拒绝付费搬运,独自进进出出搬了15趟。周某春等待时提醒,按照货拉拉平台规定,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车某某未予理会。
21时14分出发。途中周某春再次询问副驾驶位上的车某某,到达目的地后需不需要搬运服务,再次遭到拒绝。在行驶过程中,周某春又提前在货拉拉平台抢单,于是更改行车路线。
21时29分许, 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后又恶语相对;随后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后车某某起身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莎莎从车窗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
21时30分24秒,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
21时39分,在救护车司机提醒下拨打110报警。
21时39分,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接报警称,麓谷街道曲苑路有人跳车,头部受伤。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并将涉案车辆司机周某春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月9日15时,高新区公安分局向伤者家属通报了情况。
2月10日10时55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月21日,货拉拉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对这一事件表示悲痛和遗憾。货拉拉已于2月11日与家属约定商谈善后的时间。
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
2021年2月24日,货拉拉再次致歉,反思了平台存在的问题,并展开安全整改。当天,死者亲属与货拉拉平台协商达成一致,得到赔偿。
2021年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周某春。
关于货拉拉女孩“跳车”事件,从最初在网上一种广泛的猜测就是司机可能实施了一些人身侵害行为。随后经过事件侦察及实验后,公安机关还原了案件事实。
可以确定,整个事件是“一场致命的误会”,这场误会导致女孩丧生,也让司机面临刑事指控。
车莎莎在司机没有按照系统路线行驶,而驶入了一条小路,而且中途二人发生过简单的口角,在这种特定的情境之下,女孩误以为存在人身威胁,进而做出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窗外的选择”。
问题来了,货拉拉司机会以什么罪名立案,一说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论据是
1. 司机偏离了原先设定的路线,与客户态度不好,沟通不顺利,发生口角。致使车莎莎产生误解。
2. 在发现车莎莎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后,周某春虽然并没语言和行为制止,而是采取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的救助措施。
除此之外,司机没有实施其他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如果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似乎对周某春也不合理。但是如果认为司机偏航的行为没有一点过错,恐怕也是说不过去的。本案中受害女孩所产生的“误会”,可以说恰恰是司机偏航未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但是,偏航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不等于据此就可以认定过失犯罪的成立。就像超速行驶存在过错,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都构成犯罪一样。
而我觉得,这场事故应该属于交通肇事,因为一场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掺杂了多方的因素,没有绝对的加害者,更没有绝对的受害人。
这个案件中,货拉拉司机和受害女孩都没错,也都有错,有同等的责任,所以周某春并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审判。
货拉拉平台制度的不完善,收费制度的不合理。车莎莎与周某春的错误沟通,导致了这样的两个家庭的悲剧。
生活不易,希望这个社会少一些戾气,多一些和平的沟通,相信可以避免很多悲剧。
事件中的车莎莎和周某春也都可以回家过年。好好生活,陪伴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