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方故意隐匿财产我该怎么办

前言:离婚遇到一方故意隐匿财产的有关问题。

案 情 介 绍

原告作为X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时,发现被告现住房系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在离婚时予以隐藏,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B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法院审理后判决B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要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4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现住房A为女方单位分配的公房,离婚后属女方所有。现住房内的所有物品(家电、家具)归女方所有,而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5月,原告作为X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时,发现被告现住房系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在离婚时予以隐藏,依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B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在离婚协议中对个人财产进行了清晰定义,B住房属个人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对所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答辩人不存在对B住房的隐藏行为。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离婚协议约定:1、现住房A为女方单位分配的公房,离婚后属女方所有。2、现住房内所有的物品(家电、家具)归女方所有。而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3、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2002年6月10日,被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B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偿还贷54829.4元。2003年10月28日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B房,在离婚时也未将购买该房屋的事实告知原告,导致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因此被告的行为有隐匿财产的故意。房屋在家庭中属价值较大的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写明女方所有的房屋及男方所有的公司和车辆时未写明该套房屋不合常理,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东银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B房,在离婚时也未将购买该房屋的事实告知原告,导致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因此被告的行为有隐匿财产的故意,并且房屋一般来说在家庭中属价值较大的财产,所以被告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故房屋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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