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过失杀人?还是?

这一次是仔仔第一次正式与警察打交道,却是以嫌疑人的身份被调查的。虽然人不是他撞死的,但是正好这个时间段他路过事发路段。

仔仔在新疆一工地开货车,每天往返于搅拌站与工地之间。搅拌站与工地相距不远,大概16公里。

这一天像往常一样,他开着车从搅拌站出发。出站后没几分钟就看见路边蹲着一个男人,瘦瘦的,手里拿着一个黑色手机,上身穿着一件衬衣,衬衣有几个扣子没有扣,能看见男子的胸膛。

你可能疑惑仔仔作为一名司机,一边开车还能看清路边的一个人。那是因为这个路段就他们几辆车来回过,没有见过路人。新疆又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地方,好不容易看见一个人就多看了几眼。

见过这名男子两分钟后,仔仔就遇见了一辆铲车,铲车的车斗里坐着几个人。快到工地时又遇见了一辆货车。

但是当仔仔卸了货,从工地返回搅拌站的路上,看见了一名男子趴在路上。左侧肩膀与头部明显被重物碾压,人已经死亡了,仔仔立马报了警。

警察来了,查看完现场,很快锁定了几个嫌疑人。因为事发路段是搅拌站通往工地的小路,在这条小路上行驶的车就那几辆货车和几辆铲车,其他车辆一般不会经过这里。

经过初步调查,警察锁定了仔仔和几名货车司机是嫌疑人。法医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就是仔仔等几辆货车路过此路段的时间。

按照逻辑推断,仔仔见过死者蹲在路边,两分钟后他与铲车会车,铲车司机及铲车车斗里坐着的几个人都应该看见死者了。但是铲车司机和那几个人非说是仔仔说谎,他们没见过死者。

警察每天在工地研究那几辆车,查看每辆车的轮胎和底盘。仔仔的车没有血迹,铲车也没有血迹,那几辆货车也没有血迹。这就怪了,从死者左肩和头部的受伤情况看,有车轮的印记,但好像还有其他印记。

有人说离这个工地不远处还有一个工地,很快,警察就找到了肇事车辆,一辆铲车的车斗里有血迹,轮胎有血迹,还有一条绑在轮胎上的铁链子有血迹。

根据这条线索找到了铲车司机,看着这些被警察恢复的血迹,铲车司机说了实话。

铲车司机确实遇见了死者,死者提出要坐铲车。车斗里已经坐了六个人了,司机提出让死者站在上车的踏板上。可是他没想到的是这名男子掉了下来,正好被绑着铁链的左后轮压着肩膀与脑袋,当场死亡。

人死了,司机和那六个人怕了。他们把人先放到了车斗里,商量之后,把人放在路中间,假装是被其他车辆撞死的。

之后他们回到工地,把肇事铲车开到了另一个工地,把那个工地的铲车又开回现在工地。

警察把铲车司机和六名乘坐人员带走了,那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人的罪名。

铲车司机是不是故意杀人呢?

根据只有左后轮有血迹看,这与铲车司机说的相符。人从上车的踏板上掉下来,落在左前轮与左后轮之间,行驶中的车来不及停下来,所以左后轮压到了那名男子。

左后轮有血迹还有一种致死方法就是倒车碾压致其死亡,但是在这么一个地广人稀,乡间小路上不太可能。

故意杀人的主观需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铲车司机与此人无冤无仇,在路上偶遇,铲车司机没有要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是不是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从本案子来看,铲车司机作为一名司机,他应该知道人站在或是坐在上车的踏板上是有危险的。那块踏板很窄,并且铲车在乡间小路上行驶,本身就是摇摇晃晃不稳定。

主观上,他应当能预见危险,而没有预见或是轻信能够避免危险。作为司机应该是能预见这样做的危险性,只是轻信可以避免。但是关系到生命,不能有任何侥幸。

并且客观上,男子确实因为坐在踏板上而摔下来被碾压致死,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我认为铲车司机是过失致人死亡,其他六个人是包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其他六人帮铲车司机伪造事故现场,藏匿肇事车辆。警察来询问时不说真话,为铲车司机作假证,包庇他的犯罪。

我认为此六人是包庇罪。

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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