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朋友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些情况车主小心担责。

基本案情:阿伟跟小C是多年的老同学。今年5月,阿伟买了他人生中的第一辆小汽车,当上了有车一族。今年9月,阿伟新车做了保养并进行了全面检查,车况良好。隔天,有驾照但还没购车的小C,想借阿伟的车去见个老朋友,并信誓旦旦承诺一定会小心开车。阿伟碍于情面,就把车借给小C。当天晚上,小C见完朋友心情不好、精神恍惚,开车时车速过快,不幸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植物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小C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医疗费等赔偿金额极高,伤者家属将小C、阿伟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保险限额并不足以赔偿伤者的全部损失。几经周折,最终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伤者,保险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赔偿金,由小C个人承担,阿伟不承担责任。

笔者解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简略一点的意思是:发生交通事故,车方有责任的,由保险先理赔,如果还不够赔偿给伤者的话,就由司机或车主按各自责任来赔。

第二,上述案情,之所以车主阿伟不承担责任。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原文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主是阿伟,但事故时实际使用人是小C,发生事故属于小C全责,而阿伟在本起事故中并没有过错,因此由小C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如果车主有过错的话,也要承担责任。比如假设阿伟明知小C没有驾照或者酒后毒后驾驶,仍然出借车辆,则阿伟也有责任。并且,此处笔者认为阿伟出借车辆前有核实小C驾驶资质或身体情况的义务。另外,如果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外借,车主同样有责任。】

综上,借车还是不借车,这是一个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友情感情投资,一切还是要谨慎处理为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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