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月25日 渥太华 雪

开学第一天,感觉良好。一早就是纷纷扬扬的大雪迎接我的新学期,不觉让我想起了自己中学时期、彼时还有雪的北京城。话说回来,今年据说北京也有多年不见的大雪呢,想家啊。

今日普法不能落下:

Martin v. Hunter’s Lessee马丁诉亨特承租人案(1816)


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弗吉尼亚州一会通过了一项抄没支持大英帝国政权的保皇党(loyalist)财产的议案,以支持美国的独立革命。依照此法案,弗吉尼亚州政府驱逐了占据弗吉尼亚北颈(Northern Neck)半岛的大地主丹尼马丁(Danny Martin),因为马丁的叔叔、农场的原有主人正是保皇党费尔法可勋爵(Lord Fairfax)。随后,这片广袤的土地被州政府交由了一名叫大卫亨特(David

Hunter)的本地人。

1783年,随着独立战争的结束以及美英《巴黎条约》的签署,作为换取英方正式承认殖民地独立的条件,美国联邦政府承诺合众国将返还已抄没的保皇党财产并保证将不再对殖民地内支持英王的保皇党财产进行抄没。此时,卷土重来的马丁便依照条约中美国政府的承诺诉讼至弗吉尼亚州法院,要求驱逐非法侵占其财产的亨特。弗州初审法院判定马丁主张合理。亨特不服,遂上诉至当时该州内的最高法院——弗吉尼亚上诉法院(Virginia Court of Appeals)。

1812年,美英战争爆发。美国国会内部鹰派议员鼓吹的反英情绪甚嚣尘上。接到上诉的弗吉尼亚高院在针对保皇党的财产抄没议案与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政府签订的《巴黎条约》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下,仍然撤销了初审法庭的裁决,选择支持了亨特。

同年,联邦最高法院下达了司法复核令(writ of certiorari)并于次年最终裁定马丁继承权正当有效,应为北颈半岛产权之合法继承人,因此维持了一审原判。

法令既出,亨特却拒不奉命。联邦法院的法官们眉头一皱,发现事情并不简单。很快,1816年,由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出面,对联邦法院提起挑战诉讼,认为依据宪法精神与国父们(founding fathers)的理念,美利坚合众国十三州之政府(1816年时已扩张至十九州)与其联邦政府之间存在平行对等的关系。如果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各主权州内部事宜,联邦法院亦无权复核各州司法系统最高单位针对各州内部事务所做出的决定。

这时,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面临来自各州司法系统的严重挑战。摆在联邦司法系统面前的问题是,宪法究竟是否赋予了最高法院针对各州法院的上诉审理权(appellate review)。法官斯特里(Justice Story)代表多数表达了肯定意见。斯特里认为,宪法第三章明确指出,美利坚合众国之司法权力应被赋予一最高法院所有,而该最高法院享有一切涉及宪法、法律及条约的上诉审理权。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案件的来源地——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并不重要,而案件本身的性质才是决定联邦与各州司法管辖主权的关键。在本案中,联邦签署的《巴黎条约》是一个很明显的争议点,而联邦最高法院依宪法有权为其进行解释。针对各州最高司法机构的上诉审理权可以确保宪法与联邦法律解读的统一性,符合了宪法创立司法部门行使解释并执行法律的初衷。一个国家的最终司法解释权须由国会授予一个最高之法院,因为倘若不如此做,宪法与联邦法律将不可避免地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地域的差别而产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而走向衰亡。

马丁诉亨特承租人案是众多对美国宪政有着重要影响的案子之一。在当时民族主义、反英帝国主义之风盛行的美国,最高法院顶住了来自各州对联邦政权抵触的压力,清楚地意识到了司法大权分散或旁落对于美国政体稳定的影响要远甚于东西南北四线如火如荼的战事。但是各州对于自治和司法权力的觊觎也不会就此罢休,很快他们还会借着其它由头向联邦法院发起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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